集体企业涵盖的类型丰富多样。
1. 城市集体企业:这类企业由城市居民自发组织,实行自主管理、自负盈亏。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指导下,它们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主要从事生产、贸易、服务等各类经济活动。这种企业形式有助于激发居民积极性,增强社区的经济活力。
2. 乡村集体企业:这些企业在农村地区发展,以农民为主体,结合当地资源和条件,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它们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3. 联营集体企业:这是一种由多个集体所有制企业联合组成的企业形式,通过联合经营、资源共享等方式,增强整体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这种联合有助于实现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优化组合和规模扩张。
4. 股份合作制集体企业:这类企业采用股份合作制,结合了股份制和合作制的优点。员工既是企业的劳动者,又是企业的股东,共同享有企业的权益和承担企业的风险。这种企业形式有助于激发员工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集体企业包括城市集体企业、乡村集体企业、联营集体企业和股份合作制集体企业等类型,它们在不同的地域和产业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推动我国经济多元化发展。
集体企业的民主管理是职工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协调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际关系、调动职工积极性、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为宗旨,以主人翁身份对企业实施的管理。
一、集体企业民主管理的特性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民主管理的重要特征体现在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上。
1. 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企业决策权。
2. 职工代表大会对厂长行使选举权和罢免权。
3. 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二、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它接受同级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
1.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包括: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及副职;审议并决定厂长(经理)任期目标等重大事项。
2.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企业重大问题的程序包括:提出决策意向,组织论证,提出决策方案;讨论和原则同意后预审议案;归纳整理预审意见,修改议案;审议和分项表决议案并作出决议。需要注意的是,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不得实施,已经否决的方案不得执行。
3. 选举厂长(经理)和评议干部的程序、职工和职工代表的权利、职工应当履行的义务等也构成职工代表大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
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同规模的集体企业应建立相应的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权力机构,但其成员必须服从厂长(经理)的统一指挥,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规定。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来主持会议。主席团是常设机构,负责会议闭会期间的工作。其成员包括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党政负责人等,中层以上干部不得超过半数。主席团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群众监督。主席团的职权包括决定召开会议的日期和议题等重要事项。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与执行
2. 监督并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深入研究并处理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3. 审核已经由职工代表大会初步同意,但仍需进行修改完善的决议和方案,确保其准确性和可执行性。
4. 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大会闭会期间,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并在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上进行报告确认。
5. 完成交办的其他职工代表大会事项,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三、职工代表大会与厂领导的责任关系
职工代表大会对厂领导(如经理或厂长)负责,应定期向其报告工作情况。职工代表大会应积极支持厂领导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其指挥和管理权威。厂领导应树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企业的指导思想,确保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在执行决议和决定时,应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接受其监督,处理好其提案,并支持其开展各项活动。
四、集体企业工会的角色与责任
集体企业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主席团的工作机构,肩负着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的重要责任。它还负责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通过集体的力量和智慧推动企业的发展和进步。
一、企业性质的分类及其解释
我国法律及有关法规对企业的种类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按照其资本构成、组织形式及运营模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具体解释如下:
1. 国有企业:指企业资产全部归国家所有,按照相关法规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经济组织。
2. 集体所有制企业:指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是公有制的一种体现。其特点是生产资料属于集体经济成员共同所有,共同生产经营,并根据对集体经济的贡献分配经营成果。
3. 联营企业:指企业之间或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通过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有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三种形式。
4. 三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这些企业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遵守我国法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5. 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二、集体企业的类型及其特点
集体企业主要包括城乡集体企业和合作制企业等类型。其中,城乡集体企业主要存在于城市和乡村地区,涉及多个领域如工业、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等。而合作制企业则是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为基本特征的经济组织,实现了劳动者与企业的紧密联结。它们都以劳动者的共同拥有和民主管理为特点,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广泛的参与和自主发展的机会。集体企业还包括一些其他类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如集体所有制的研究机构等,这些机构在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集体企业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服务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为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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