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哪里有培训网!   [会员登录]  [讲师注册]  [机构注册] 网站首页  上海培训班  上海职业培训  上海讲师  上海培训机构  名师博客 
热门: 销售精英  微信营销  班组长  中高层
  • 营销管理
  • 人力资源
  • 生产研发
  • 采购物流
  • 财务管理
  • 战略管理
  • 领导艺术
  • 综合技能
  • 其它课程
  • 线上课程
  • 品牌管理
  • 营销策划
  • 销售技巧
  • 门店管理
  • 网络营销
  • 客户服务
  • 电话销售
  • 销售团队
  • 渠道销售
  • 国际贸易
  • 商务谈判
  • 合同管理
  • 顾问式销售
  • 大客户销售
  • 经销商管理
  • 大数据营销
  • 客户投诉
  • 新媒体营销
  •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名师博客 > 薪酬体系
    特殊情形下工资的支付
    讲师:张晓如      浏览次数:2394
    1.试用期/见习期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部发[1995]309号第57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雇主必须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当地标准的最低

    1.试用期/见习期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部发[1995]309号第57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雇主必须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当地标准的最低工资。
    2.赔偿经济损失扣除:
    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须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 停工停产之工资支付方法:
    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规定办理。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五章19530126:
    病休时间在6个月以内,工作年限:2年以下 病假工资:60% ;2年--4年 病假工资70%;4年--6年 病假工资80%;6年--8年 病假工资90% ;8年以上 病假工资100% 。
    病休时间在6个月以上,工作年限:1年以下 病假工资 40% ;1年--3年 病假工资50%;3年以上 病假工资60% 。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苏劳社劳薪[2005]21号《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关具体问题的执行意见》明确:“用人单位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只需另行支付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即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由劳动者个人承担,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公积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5. 年薪制/考核工资之工资支付方法:
    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预付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6.异地用工时之工资支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7.低于最低工资支付的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张晓如
    •曾任世界500强外企资深人事经理
    •上海财经大学MBA硕士
    •全国企业管理咨询师
    •电话:138-1253-7396
    •E-Mail:sean.zhang0712@foxmail.com

     
      上一篇: 2016年春节加班全攻略
      下一篇:世界上有一种关系叫同学,2个参加学习理由-王越第206篇原创
     
    相关文章
     
     
    张晓如
    会员可见
    会员可见
    会员可见
     
    薪酬体系培训
     
    人才发展策略——基于价值创 刘其兴
    薪酬体系设计实战班手把手教 于彬彬
    薪酬体系建设与福利发放 于老师
    薪酬体系落地方案设计演练 翁江春
    基于岗位能力的薪酬激励体系 汪廷云
    薪酬体系设计实战班 于彬彬
    薪酬管理:工时规划与薪酬支 梁伟权
    年底绩效薪酬调整与难点解析 秦杨勇
    薪酬体系设计与创新 于老师
    现代企业宽带薪酬设计与管理 范望歆
    薪酬体系讲师
    薪酬体系内训
     
    薪酬体系与薪酬管理技巧 张远坤
    有效的薪酬与福利体系设计 谢玉雄
    《非人力资源管理者的人力资 杨悦澜
    共赢薪酬福利体系 魏志峰
    叙事心理学在人力资源管理中 傅心鸣
    工作分析与组织结构设计 夏研
    绩效薪酬管理之福利管理 申海波
    低成本高激励薪酬设计技术 李平
    非财务人员财务素养提升 孙洁
    策略性薪酬与福利设计 金剑峰
    薪酬体系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