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张三拥有3部货车,与A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张三向A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运费每半年结清。由于张三未注册个体工商户或公司,经与李四商量,并经A公司同意,由李四控制的B运输公司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万元。A公司收到B运输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万元后进行认证抵扣。一年后,A公司所在地稽查局收到B运输公司所在地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中注明B运输公司向A公司开具的1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10为虚开发票。经过立案检查,A公司所在地稽查局发现A公司与B运输公司无真实业务,资金流存在回流,经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后,移送公安处理。
公安侦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法院审理,对案涉A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三、B运输公司及李四判处相应的刑罚。
本案可以通过转换业务模式来规避虚开风险。具体操作如下:
张三与B运输公司:由张三与B运输公司签订挂靠协议,约定张三挂靠在B运输公司名下,以B运输公司名义经营并对外开具发票,B运输公司向张三收取挂靠管理费若干元。
B运输公司与A公司:B运输公司与A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协议,约定由B运输公司向A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具体事宜由张三联系负责,运费每半年结清。
B运输公司收到A公司的运输费用后,扣除挂靠管理费用后支付给张三。
B运输公司向A公司开具相应的运输费用增值税发票。
由B运输公司与A公司双方指定人员过磅确认,确认后双方加盖公章。B运输公司可指定张三代表B运输公司确认相关运输货物信息
通过以上操作,业务流程就变为:张三挂靠B运输公司,以B运输公司名义向A公司提供运输服务。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本案中,张三以被挂靠人B运输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B运输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B运输公司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结论
本案通过业务模式转换,将张三自己提供运输服务改为挂靠B运输公司提供运输服务,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该模式不属于虚开,从而有效的规避了虚开发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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