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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常见问题解析
    讲师:张立华      浏览次数:480
    在企业的初创阶段,为了扩大企业的经营规模等原因,可能会出现资金短缺,就会经常涉及融资问题。实践当中,企业通常采用两种方式来进行融资,一种方式是吸纳新股东,引入外部资本,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但是部分创业者并不愿意采用这样的一种方式,因为这种方式可能会使得原来的创业者就失去对企业的控制。部分创业者就会采用另外的一种方式对外借款。而初创阶段的企业一般情况下是难以从银行获得低利率贷款的。所以普遍的方式之

    在企业的初创阶段,为了扩大企业的经营规模等原因,可能会出现资金短缺,就会经常涉及融资问题。实践当中,企业通常采用两种方式来进行融资,一种方式是吸纳新股东,引入外部资本,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但是部分创业者并不愿意采用这样的一种方式,因为这种方式可能会使得原来的创业者就失去对企业的控制。部分创业者就会采用另外的一种方式对外借款。而初创阶段的企业一般情况下是难以从银行获得低利率贷款的。所以普遍的方式之一,就是向身边的朋友或者是朋友开办的公司借款。根据统计,2018年全国法院共计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271万余件。北京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75000余件。可以看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中最为典型、也最为频发的案件类型。今天,我就把借贷过程当中经常涉及的借款本金认定、利率保护标准、预期利率认定标准清算后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以及借款主体的认定标准和大家做一个分享。

    第一个要点借款本金的认定标准,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当中,会出现两种法院对本金认定与借款双方本金约定不一致的一个情况。第一种情况,就是利息预先扣除情况下的本金认定。实践中,这种情况指的是借款人在向出借人借款时,出借人预先扣除掉借款人第一次支付的利息,将扣减利息后的金额支付给借款人。但借条所写明的借款金额仍为原商定的出借借款本金金额。这种情况下如何来确定借款本金?法律规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什么意思?给大家举个例子,A向B借款100万元,月利率为1%,B要求A出具了100万元的借条。但是,在实际转账的过程中,扣掉了第一个月的利息1万元。这笔借款本金是多少?按照刚才我介绍的法律规定,虽然借条上写明本金是100万元,但是就不能再按照100万的标准来计算本金,而应该按照扣减掉1万元利息后的99万元来确定借款本金。相应的按照99万元借款本金作为基数以约定的1%的月利率标准来计算利息。

    第二种情况,利息滚入本金的认定标准。这种情况指的是借款到期的时候,借款人未能还清全部的借款本息,借款人将未结清的利息与原来的借款本金相加,以借款本息之和作为新的借款本金重新向出借方出具借条。这种情况下,借款本金如何认定呢?我们首先来看一下法律的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的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个规定大家可能听起来非常的拗口。那么如何理解呢?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说明一下2018年的3月5日,A向B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是一年,借款到期的时候一次性偿还本息,年利率是24%。2019年3月4日借款到期时候,A未能依约定偿还本息,就重新向B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A向B借款本金是124万元,年利率是24%,借款期限仍然为一年。2020年的3月3日一次性偿还全部的借款本息。根据合双方的合同约定,2020年3月3日借款到期的时候,A应当向B偿还的本息应当为多少?我们来计算一下,重新出具借条后,本金是124万元,利率为24%。借款的本息之和就应当是124万元的本金,再加上按照24的标准计算支付的利息29.76万元,本息合计是153.76万元。按照借款双方约定的这个标准计算出来的本息之和是否受法律保护,我们还需要结合另外的一款法律规定来看一下法律规定按照前述规定来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根据这款规定,我们再来计算一下借款到期时,A应当向B支付多少钱?首先A向B借款的初始借款本金是100万元,借款期限是两年的借款期限内按照24%的标准计算利息。利息是48万元,本息合计是148万元。大家可以看出,与刚才计算的153.7 6万元,有5.76万元的一个差额。这5.76万元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借款人是可以主张不予支付的。

    第二个法律要点是借款利率的保护标准。大家可能都听说过,在借款的时候,会涉及两个利率标准,一个标准是24%,另一个标准是36%。这两个标准都指的是年利率标准,这两个标准又有什么区别呢?我们可以通过划分区间来对这两个利率标准有一个比较直观的一个了解。

    首先第一个区间是绝对的保护区间,借款双方约定的年利率小于24%的,会受到法律的一个绝对的保护。也就是说只要年利率小于24%,出借人在向法院主张借款人支付约定利息的,都会得到法院的一个绝对的支持。

    第二个区间就是叫相对保护区间,也就是说年利率大于24%,小于36%的这个区间。三十六与24的差额部分,就是12%,12%这部分的差额利息是受法律相对保护的。已经支付的差额利息不能要求返还尚未支付的差额部分利息是可以要求不予支付。如何理解呢?我们举个例子看一下借款双方如果约定借款利率是30%,借款人已经按照30%的利率标准向出借人支付了全部的利息。借款人是不能向法院主张要求出借人返还差额部分6%的利息的。但是如果借款人尚未付清全部的利息,出借人起诉到法院的借款人可以向法院主张差额部分6%的利息不予支付,法院将会予以支持。简单点儿说,就是说超过24%小于36%的部分的利息已付的不能要求返还,尚未支付的可以不予支付。

    第三个区间。也可以称之为绝对无效的区间。也就是说年利率大于36%的部分,属于绝对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举个例子,借款双方约定年利率是40%,超过36%的部分也就是4%。这4%的利息是无论是否都已经支付,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即使已经付了,也可以要求返还。第三个法律要点是预期利率的认定标准。实践当中可以区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有约定的,从约定。也就是说,如果借款合同当中约定了逾期利率的,借款到期的时候,借款人未清偿全部借款本息的出借人是可以按照双方协议的约定主张逾期利息的。举个例子。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利率是12%,逾期利率是8%,借款人到期未能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借款人就应当按照12%的标准来支付整个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而借款到期之后至他实际还清全部的借款日的期间,是按照8%的标准来支付逾期的利息。关于逾期利息的标准,还需要再补充说明一点。即使约定了逾期的利率,逾期利率的标准,仍然以不能超过年利率24%为限。超过的部分,法院仍然是不会支持的。第二种情形是没有逾期利率约定,但是有借款利率约定的出借人可以主张自逾期之日起。借款人按借款期限内利率标准来支付资金债务的利息。举个例子。借款期限内的借款利率标准是12%,但是双方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一个标准。借款人到期未能还清借款本息的,借款人,就应当按照12%的标准来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出借方可以向法院主张参照12%的标准来要求借款人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一个利息。第三种情形,既未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来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第四个法律要点是终止合作达成的债权债务清算协议可以按照民间借贷关系来处理。什么意思呢?企业设立的时候,可能是两个或者是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创设的。在经营过程当中,可能由于经营理念的不同等等原因,一方退出公司,但是退出方与保留经营方通过清算将退出方投入的注册资本金及其他投入的成本的核算后。由保留经营方向退出方出具借条,约定一定期限内偿还借款。这种情况下,保留经营方到期未能支付款项的退出方是可以凭借条主张按借贷关系来处理的。法院,就可以不再依据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来进行审理。也就是说,不再按照原来双方股东关系或者是合作关系来进行处理。

    第五个法律要点是借款主体的认定标准。实践当中,企业的初设阶段,会将股东个人与企业进行混同。比如说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是负责人的名义,如茜如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出借人将所借的款项来用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是个人来进行使用。或者是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其个人的名义与出借方签订借款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这两种情况下都会发生借款使用的一个混同出借方式,可以将企业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是负责人共同列为被告的主张,主张承担连带的一个还款责任。法院,都将会予以支持。所以说建议大家在需要融资的时候,要注意主体的一个区分。个人使用借款就以个人名义借。而企业使用借款就以企业的名义来借,而不能个人使用借款。以企业名义借。企业使用借款又以个人的名义借,严格区分借款主体及借款使用的一个主体,以免企业和个人承担连带的一个还款责任。以上就是我今天跟大家分享的有关这个民间借贷关系当中的五个法律要点。也希望能对大家在创业过程当中遇到的借款问题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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