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有两类行为会涉税:
1、分红
2、财产份额转让,又称之为经营所得。重点是自然人做LP的情形。
先了解一下分红,这里的分红是指合伙企业从被投资公司当中取得的分红。例如合伙企业占主体公司20%的股份,年底主体公司盈利了1000万。假如这1000万全部分配掉,按同股同分红,那么合伙企业就可以分到200万的红利。对于自然的LP来说,如何去交个税呢?要弄懂这个问题,就不得不说一个税务文件国税函【2001年】84号文件。这个文件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收回来的钱或并购企业的收入,单独按照股息红利缴纳个税,税率是20%。就是刚才的案例,假如有自然的LP张三占合伙企业50%,张三取得的分红是100万,那要交20万的税。
我们再了解下经营所得如何去交税。还是按刚才那个案例,假如我是自然人LP张3,我把所持有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了GP。我退出去了,转让款是100万,此时张三取得了这100万,税法上被称其为经营所得。那这种行为怎么交税呢?根据财税【2000年】91号文件的规定,这个文件注意是对查帐征收的。它的主要内容是收入扣减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个人的经营所得,比照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5%到35%的累进税档。一般来说,经营所得超过了50万,就适用最高税率35%,税务成本还是挺高的。有人说,合伙企业是可以合并的,但随着财税【2021年】41号文件的出台,大部分地方的税务机关取消了合伙企业的核定征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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