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课对象:
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有决策权的人员
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副总、生产总监/副总、人事总监/副总、营销总监/副总、财务总监/副总、技术总监/副总等业务部门分管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一线操作人员
课程背景:
习总书记于2013年3月上任。遗憾的是,在2013、2014、2015年分别发生了吉林宝源丰禽业火灾事故,造成121人死亡。2014年的江苏昆山金属粉尘爆炸事故,造成146人死亡。以及2015年的天津港大爆炸事故,造成165人死亡等,这些都是特别重大事故,造成了群死群伤的人间悲剧,在国内、国际上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极大。事故发生以后,习总书记分别提出一些重要指示,这些指示的内容,归结起来,就是“六大要点、十句硬话”,也就逐步形成了今天我们所熟知的“习近平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比如,我们都知道的“红线意识”,就是习总书记的原话-“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习总书记的指示,重要的指出了事故发生的根源在于“责任未有效落实”,隐患未彻底消除的原因论。
2015年12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中指出,狠抓责任落实。2016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横空出世,也是有史以来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改革和纲领性文件。标志着安全生产新时代的开始。该《意见》分总体要求、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革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六个部分三十条。其中第四部分--大力推进依法治理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涉及安全生产相关法规一致性审查,增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系统性、可操作性。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立法规划,加快制定修订安全生产法配套法规。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衔接融合。研究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
2021年3月1日,主席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在原刑法第134条后增加了“危险作业罪”(隐患入刑)。这意味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追责,由“结果犯”向“行为犯”转变,也就是说即使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时至今日,种种追责案例已已经显现。
2021年于6月7日至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上二次审议并通过了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并于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红线意识、三个必须、责任落实等习近平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全面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的公布将预示着历史上最严的安全生产法律将席卷全国,必定会杀出一条血路,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定会严惩不贷。
本节课从出台背景、修订前后重要变化、各章节重点条款、政府、企业相关责任主体法律义务、法律责任进行解析,并附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尽职免责“法宝和秘诀”,敬请期待。
课程收益:
了解安全生产法的前世今生,剖析社会发展历程;
了解为什么是史上最严安全生产法?“严”的体现在哪?
三管三必须产生的背景及在企业中的应用
掌握企业各阶层、政府监管、第三方检测机构等法定职责以及违法责任追究
通过案例分析学习如何尽职尽责,从而规避法律风险。免受牢狱、罚款之苦。
课程大纲:
第一篇《安全生产法》的前世今生及国家政策文件解读
设定安全生产法有关测试题目,现场简易调查,了解学员知法深度。
第一讲:事故案例回放
案例1:吉林宝源丰禽业火灾特大事故
案例2:江苏昆山金属粉尘爆炸特大事故
案例3:天津危化品爆炸特大事故
讨论:人类对安全的需求在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中的体现是怎样的?
第二讲:国家政策文件解读
1.解读:《习近平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
2.解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讨论: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历届领导人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度是怎样的?
第三讲安全生产法的发展历程
2002年-2009-2014-2021
第四讲: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1.法的概念及作用、效力
2.安全生产法立法及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
讨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之间的关系
第二篇:《安全生产法》十大主要特点
特点1:共产党领导安全生产工作
特点2:大幅度提升违法行为罚款数额(最高1个亿)
特点3:主要负责人职责变化(双重预防机制)
特点4:分管负责人职责变化(二管二必须):
特点5:安管人员职责变化(首次增加罚款内容)
特点6:增加直接关闭企业的违法行为
特点7:施工项目不得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违法分包转包
特点8:餐饮等行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特点9.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特点10:开始关注员工心理健康和员工行为习惯
第三篇:《安全生产法》条文解析、以案说法论责
第一章、总则?
1、立法目的: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2、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讨论:麻辣烫摊主安全生产适不适用安全生产法
3、安全生产方针及监督管理五方体制:
方针:十二字
五方体制:企业、职工、政府、社会、行业
4、三管三必须:生产、业务、行业
案例4:2021年9月9日辽宁抚顺三管三必须处罚典型案例
讨论:哪些人是分管负责人
讨论:管业务的部门有哪些?
讨论:行业部门有哪些?
讨论:小区内居民家里天然气泄漏爆炸了,该由哪个行业部门来管?
5、企业的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1):守法
主体责任(2):建立全员责任制
主体责任(3):建立规章制度
主体责任(4):保障安全投入
主体责任(5):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主体责任(6):信息化建设
主体责任(7):构建双重预防机制
主体责任(8):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主体责任(9):平台经济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
6、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
讨论:谁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7、工会的职责:参与安全生产
8、政府各阶层的职责
9、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发生事故责任归属:企业本身
10、政府责任清单编制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案例5:2019年3月典型的有限空间作业案例追责视频播放
1、主要负责人职责解读
职责(1):实施全员责任制、加强标准化建设
职责(2):实施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职责(3):实施教育培训计划
职责(4):保证安全投入
职责(5):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消除隐患
案例6:2020年3月东莞机械伤害典型案例
职责(6):实施应急救援预案
职责(7):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案例7:瞒报、谎报事故被追责
案例8:应急管理部公布的新安全生产法实施以后的主要负责人处罚案例
2、全员责任制明确岗位责任人员、范围、考核标准。
案例9:陕西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公司三把手全部死亡
3、企业保证安全投入的主体:
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
个人经营投资人
5、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定职责:
职责(1):参与拟定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
职责(2):参与教育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案例10:山东某企业安管人员代员工考试被罚
职责(3):危险源辨识和评估,重大危险源督促落实
职责(4):参与应急演练
讨论:应急预案的分类及演练的频率
职责(5):检查安全、排查隐患、提出整改建议
案例11:安管人员未履行职责被追责
职责(6):三违行为的制止
职责(7):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6、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1)高危行业:设置机构或专职
(2)非高危行业:
①大于等于100人设置机构或专职
②小于100人配备专职或兼职
7、主要负责人、安管人员管理资格要求
(1)非高危行业:
必须具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高危行业:
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8、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要求:
(1)高危行业:必须配备
(2)非高危行业:未强制
9、企业对从业人员的培训要求:
要求(1):保证具备安全知识
要求(2):熟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要求(3):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
要求(4):了解事故应急措施
要求(5):知悉自身权利和义务
要求(6):未经培训禁止上岗
案例12(同案例5):2019年3月典型的有限空间作业案例追责视频播放
10、特种作业人员的要求:特种作业操作证
1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设计、施工、投用
12、安全设备设施、安全数据与信息要求:
危险罪业罪的解读
13、餐饮行业使用燃气的要求:
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1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要求:
消除、上报、通报
15、危险物品场所与员工宿舍的要求
不能在同一建筑物内
16、危险作业的要求;
解读GB30871-2022
17、安管人员检查要求:
(1)一般隐患处理方式
(2)重大隐患处理方式
案例13:珠海大桥高处坠落安管员追责
18、企业承包商施工管理:
签协议、明职责、专人管理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1、对劳动合同的规定
(1)职业危害告知
(2)免责无效
2、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
(2)批评、检举、控告权
(3)紧急避险权
3、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章守纪
(2)佩戴劳保
(3)接受教育培训
(4)隐患报告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驶职权:
职权(1):检查权
职权(2):纠正权
职权(3):避险权
职权(4):查封、扣押权
2、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
(1)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工作证不可以)
(2)保密企业技术秘密
(3)书面记录、负责人签字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事故的报告流程及时限要求:
企业负责人-(1H)县级安监-(2H)市级安监-(2H)省级-(2H)应急管理部
2、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解读:国务院493号令
第六章、法律责任
1、安全生产监管人员降级或撤职:
(1)违法批准或验收
(2)对违法举报不处理
(3)不履行职责
(4)重大隐患不及时处理
2、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的法律责任
(1)出具失实报告,罚3-30万;
(2)出具虚假报告,罚所得2-5倍;不足10万,单罚10-20万;
(3)直管主管和直接责任人罚5-10万。
(4)吊销资质和资格、五年禁止从事该类工作。
3、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对安全资金投入所负的法律责任
解读:第九十三条
4、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解读:
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五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6、分管负责人、安管人员违法责任解读:
第九十六条
7、企业法律责任解读:
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九条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
8、从业人员违法的责任解读:
第一百零七条
9、安监部门事故报告责任解读:
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七章、附则
1、危险物品释义
2、重大危险源释义
第四篇:课程回顾与总结图
讲师介绍:
徐保强老师:
教育及资格认证:
环境、健康、安全(EHS)引导师
国际注册生产管理师|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
广东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专家(二级)
国家建(构)筑消防员|广东省安全生产教员
电投公司、西部管道等大型国企进行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辅导讲师
广东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特聘安全讲师
曾任:复盛集团(台资)|大陆工厂总部体系内部安全员
曾任:日本东丽集团(世界500强)|中国工场EHS部门负责人
曾任:广东、湖北、河南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安全工程师、安全总监、总经理
曾任:深圳剑峰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全部安全总监
曾任:深圳市龙华区应急安全管理协会|宣教部部长
专业认证:ISO三体系审核、广东省中级安全主任、危化品管理资格、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擅长领域:注册工程安全师辅导、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风险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