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某年8月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额34万元,货已验收入库。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100万元。上期末留抵税款6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00×(17%-15%)=2(万元)
此为计算金额时需要,不作账务处理。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200×(17%-15%)-2=4-2=2(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2
(3)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17%-(34-2)-6=17-(34-2)-6=-21(万元)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100×15%=15(万元)
(5)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200×15%-15=15(万元)
(6)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即该企业应退税额=15(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1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5
(7)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该企业免抵税额=15-15=0(万元)
本例题的当期免抵税额为0,不作账务处理;当期免抵税额>0,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8)8月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6(21-15)万元期末留抵税额6万元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不作账务处理。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增值税出口退税所涉及的各个明细科目自身的金额不像结转成本费用那样,借方金额等于贷方金额,而是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借方发生额和借方发生额科目来核算的。最主要的平衡关系:
“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金额加“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金额二者之和等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金额。相应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