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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用工主体可以规避用工风险吗?
    讲师:王弘力      浏览次数:2440
    现在企业法人名下都不是一家公司,很多企业想通过变更劳动关系主体来规避一些劳动用工方面的责任或风险,这种做法行得通吗?答案是否定的,这种情况有一个名词叫做混同用工。企业把一部分员工放在A企业,又把一部分员工放进B企业。单位认为注册了几家公司,一套人马、几个牌子随意和员工变更用工主体,可以规避一些用工责任,这些观念显然是错误的。现实这种情况还很多,如果一个员工一直在一个工作地点,工作,工作岗位没有变的

    现在企业法人名下都不是一家公司,很多企业想通过变更劳动关系主体来规避一些劳动用工方面的责任或风险,这种做法行得通吗?答案是否定的,这种情况有一个名词叫做混同用工。企业把一部分员工放在A企业,又把一部分员工放进B企业。单位认为注册了几家公司,一套人马、几个牌子随意和员工变更用工主体,可以规避一些用工责任,这些观念显然是错误的。现实这种情况还很多,如果一个员工一直在一个工作地点,工作,工作岗位没有变的话,由同一个法人,同一个老板名下的几家关联公司连续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呢?按照实践判例的原则,劳动者主张和哪个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就认定哪家单位和劳动者构成劳动关系。

    如果员工主张和多家单位都存在劳动关系的话,那多家单位共同承担责任。按照法律的规定,员工非因个人的原因,由一个用人单位被安排到另一个用人单位工作的。新的用人单位工作员工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是要并入新用人单位的。除非有一种情况不用连续计算,那就是原用人单位和员工解除了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员工支付了经济补偿。那新单位按照新入职办理,虽然两家公司有关联,但这种情况不连续计算工作年限。如果原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新单位又提出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时候,应当把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成为新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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