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A公司为光伏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A公司与B公司(一般纳税人)签订多晶硅购销合同,约定B公司在2023年12月31日前向A公司提供多晶硅,不含税总金额为100万元。合同签订后,A公司向B公司支付定金20万元,B公司应A公司要求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万元(不含税)。由于市场行情变化, A公司暂时不需要B公司提供的多晶硅,2023年12月1日,经双方友好协商,B公司向A公司提供多晶硅的时间以A公司通知时间为准。
2024年1月,B公司会计因为违反公司制度被开除,由此怀恨在心,向公安部门举报B公司向A公司虚开发票100万元。公安经侦查后,认为A公司与B公司没有真实交易发生,多晶硅没有交付却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遂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检察院。A公司聘请律师介入,经阅卷后,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代理词并附相应的证据,检察院最后认定,本案不构成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A公司提前向B公司开具发票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中举了一个案例,具有参考意义。该案例的内容是:某一正常经营的研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研发合同,收取了研发费用,开具了专用发票,但研发服务还没有发生或者还没有完成。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本公告列举了“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就判定研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本案双方签订了交易合同,支付了相应的定金,虽然有没有交付货物的提前开具发票,但也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宜认定为没有真实交易,不属于虚开发票。
在经济活动中,提前开票现象或者多开票现象比较普遍。如果没有充足证据的前提下,往往会被公安或稽查认定为虚开,从而让企业和相关负责人面临牢狱之灾。为此,在提前开票或多开票的情况下,建议做好如下防范措施:
1.保存好交易磋商过程的所有证据。如双方的交易合同、资金支付记录、提前开票或多开票的原因证据(如对方要求、双方对账暂估先开票等)、后续履行合同的具体计划等。
2.如果开具发票或多开发票后,双方达成了新的合意,解除了合同,撤销了交易。这种情况下,销售方应该冲红发票,购进方应该进项税额转出,否则,还是极其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做好发票和供销商台账管理。定期对每个供销商开具发票金额、合同履行金额、合同总金额等数据进行配比分析,对有差异的数据及时分析原因,尽早找到对策。
四、结论
提前开票并不可怕,只要保存好相关交易证据,积极与检查部门沟通,积极配合,认真整改,还是可以争取到较好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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