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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搭建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之间的隔离墙
    讲师:尹婕      浏览次数:2414
    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混同的风险。现在公司创业初期大多面临资金短缺问题,企业主个人一般无偿的将个人财产投放到公司当中去。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等着企业盈利了,他们也将企业的财产用作个人消费,比如出国旅游、购房、购车等。这样就造成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混同。企业的有限责任也不再受有限责任保护,企业的风险也会传到个人身上。下面我就来给大家讲一下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三大风险。这三大风险首先是股东个人财务与公

    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混同的风险。现在公司创业初期大多面临资金短缺问题,企业主个人一般无偿的将个人财产投放到公司当中去。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等着企业盈利了,他们也将企业的财产用作个人消费,比如出国旅游、购房、购车等。这样就造成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混同。企业的有限责任也不再受有限责任保护,企业的风险也会传到个人身上。下面我就来给大家讲一下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三大风险。这三大风险首先是股东个人财务与公司财务界限不清的风险。第二,是关联公司人财物混同的风险。第三是艺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独立要谨慎。首先我们来看第一大风险。股东个人财务与公司财务界限不清,他主要的表现形式是股东个人用自己的账户收取公司的经营款项,又随时支取公司的存款,股东个人也随时汇款到公司账户。

    我们分享一个案例。A公司是经营吊车租赁业务,股东是赵某和其妻子秦某。可见这是一家夫妻店。有一次,甲公司因维修需要向乙公司租赁了一辆吊车,没想到在公司员工叶某操作吊车的过程当中发生了意外。因为吊车在定滑轮的绳索断裂,导致吊车吊起的货物坠落,将工地上两名施工工人吴某、鄂某砸伤。经过医学鉴定,吴某、鄂某被定为十级伤残。相关部门调查发现,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吊车存在质量问题,因此A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吴某鹅某要求A公司承担巨额的医疗费,但是发现A公司没有什么资产,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A公司和股东赵某、秦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发现赵某、秦某与A公司账户借钱不清。根据调取的银行存取款记录,发现,赵某、秦某经常和A公司存在资金往来。后来经过调查得知。当赵某秦某需要用钱时,就随时从A公司账户提取存款。当A公司出现资金短缺的时候,他们也随时汇款到A公司账户。所以最后法院认定赵某、秦某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见如果公司遭遇债务纠纷,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下,股东个人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这里我们要提醒一下企业主。用股东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属于违法行为。轻则以偷税漏税论处,重则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比如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

    那么我们怎么来避免这结果的发生呢?第一,避免公司与企业主之间出现资金混同。公司在组织和经营过程中,公司股东的个人账目、资金、债务要分清楚,确保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第二,避免公司与股东之间出现业务混同。公司业务经营不要以股东个人名义对外进行宣传,千万不要发生交易的,对方根本根本无法自行分清到底是与公司还是与股东进行交易。

    第二大风险是关联公司人财物混同的风险。这类风险的表现形式是第一公司集团项下有多家关联公司,且关联公司的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他们又在同一地点办公,各种账目混淆不清。关联公司之间对外以同一业务进行宣传。有这样一个案子。A公司成立于2013年,公司的股东是李某刘某和张某。后来由于公司业务不断扩张,2013年B公司成立,股东为李某刘某。2015年,C公司成立,股东为李某之妻夏某。其实ABC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都是李某。在2014年至2018年期间,C公司多次向甲公司购买装载机。甲公司交付了货物。然而C公司因为资金短缺,所以不能按期支付货款。于是甲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C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AB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认为ABC3公司人员相同,经理均是李某,财务负责人也是同一人公司的重要部门的任职人员也相同。其次A公司、B公司C公司的股东存在交叉任职。最后三公司财务混同,共同用一个账户。最后法院判决AB2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就是多家公司多混同一家欠债多家还。那我们怎么来预防这结果的发生呢?第一,禁止关联公司之间出现人员伙同混同,包括高管普通管理人员、部门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等出现交叉任职的情况。第二,禁止关联公司之间出现业务混同,包括关联公司实际经营中涉及的相关业务,或者在运行过程当中共用销售手册、宣传手册。第三,禁止关联公司之间出现财务混同,包括关联公司共同使用同一账户,共同使用财务账目。第四,避免关联公司经营场所混同。过去有的企业家注册好几家公司,却只租赁了一块场地。这几家公司都在这一块场地进行办公,这就是明显的经营办公场所混同。我们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第三大风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独立要谨慎。他主要是公司,就股东一个人,那他自己就说了算。家里的企家里的财产和企业的财产就是左兜和右兜的关系。有这样一个案子。有一家艺人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其他家公司的货款,被告上了法庭。但是被告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第46条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务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虽然在主审法官的要求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李某也提供了相应证据,如审计报告。但是原告举证证明被告公司的应收款项经常转入李某及其妻子的个人账户。这,就是典型的企业与股东之间的资产混同情形。因此,法院最后认定,李某应当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就会牵连企业家个人及其家庭资产的安全。那么我们怎么来预防呢?首先创业的时候,尽量不要选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可以选择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更有利于股东债务风险的防范。第二,确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会计账册完备。健全的公司财务制度,做好会计报表、保存账册、税务登记等一系列的证据材料。第三,股东个人也要做好资产防护,个人资产和公司账目要划清。

    综上所述,中国的民营企业大部分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是指当公司资不抵债的时候,股东仅以其租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会追究股东的个人财产,为企业偿还。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他是保护股东免受生意失败而倾家荡产的制度。但是如果企业与股东之间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那么股东的有限责任将不再保证。结局就是企业主替企业偿还债务。最后要提醒企业主朋友们,一定要记住,左兜右兜要分清家业,企业要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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