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用人单位责任人及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知识水平,提升其对职业病防护的意识和能力,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实施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显得尤为重要。现今,随着用人制度的改革,劳动力需求增大,大量流动职业人群及农村劳动力进入用人单位。这些人群普遍文化水平偏低,对职业危害了解不足,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尤其是流动职业人群多处于婚育年龄,他们的身体健康若遭受职业病危害,还可能影响到下一代或丧失生殖能力。
若用人单位未建立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教育制度,未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将导致职业卫生知识无法普及,劳动者可能因无知而遭受职业病危害。若用人单位负责人和管理者对职业卫生知识知之甚少,也会导致其对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不足,缺乏保护劳动者的意识和自觉性,从而加重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负责人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是很有必要的,这也是劳动者实现职业卫生知情权的重要保障措施。
二、劳动者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内容及要求
对劳动者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
1. 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知识,了解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设计、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知识。
2. 掌握事故应急救援和逃生的知识,能够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保护自身及他人的生命安全。
3. 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卫生操作技能,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等,提高安全操作技能,降低事故发生率。
三、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的形式及要求
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的形式主要有:
1. 对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各级管理人员,主要进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企业安全管理职责、安全文化等方面的教育。
2.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培训,满足相应工种作业的基本条件。
3. 一般员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包括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教育、改变工艺和变换岗位教育等,确保员工了解现岗位的安全卫生特点和要求。
四、教育和培训的实践意义
教育和培训是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帮助其自觉抵制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基础。用人单位应当对录用的新员工、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既是劳动者的义务也是其权利,劳动者应履行相关义务,用人单位则应建立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以督促劳动者履行义务。
对于职业安全卫生教育,持续的、经常性的教育至关重要。不论哪种教育,都无法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同样如此。为了确保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必须持之以恒地开展经常性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在这种教育中,安全态度和安全思想教育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为了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热情,需要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活动,如安全会议、事故现场演练等。还应利用安全卫生宣传画、标语和标志等方式加强宣传教育。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做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也是其重要职责之一。培训的对象应包括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应涵盖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等。还应着重于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和控制、职业卫生管理知识等方面。
劳动者在上岗前和在岗期间都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相关法规和操作规程。对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还需要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当工艺、技术、设备或材料发生变化时,用人单位应重新对劳动者进行相关的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选择参加职业卫生监督部门或技术服务机构举办的培训班,也可以委托相关部门进行培训,或者邀请专业人士授课等。负责人主要接受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而劳动者则更侧重于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的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防护措施的正确使用和维护、应急救援措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职业病安全培训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主要包括思想教育、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典型事故教育。思想教育的目的是提高员工对职业健康安全政策和法规的理解,增强他们的政策水平和执行力。劳动纪律教育则是使员工了解遵守劳动纪律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生产技术知识、基本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和专业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典型事故教育则是通过本企业或外企业的事故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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