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公告》
近日,青海省人民发布了第35号公告,宣布《青海省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目录》已经通过省第四次常务会议的审议,并予以公布。
公告明确表示,目录中已经被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一律不得再执行。此次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共有155项。
以下为部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1. 取消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收购定价和销售定价审批,依据为国发[2003]5号的第四、五项和《青海省定价目录》。
2. 取消明信片资费确定审批,此项审批与经济和贸易相关。
3. 取消商业物资企业出口经营权初审,依据为国发[2002]24号的第四十七项。
4. 取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许可,依据为国发[2002]24号的第六十六项。
还包括电力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电力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工程勘察设计、建设监理、调试单位资质等项目的审批也被取消。这些依据均为国发[2002]24号的相关条款。
还取消了盐业生产计划审批,依据为《盐业管理条例》(1990)国务院51号令。
在教育领域,取消了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机构目录内专业设置、变更审批,普通高校毕业就业计划(特殊专业除外)审核,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资格,高校研究生备案,高校发放等审批项目。这些依据均为国发[2003]5号的相关附件和教育部、教育厅的相关规定。
在科技和民政领域,技术经纪人资格认定和民族成份确定备案等项目的审批也被取消。
《关于玉树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委各部委、市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为了规范玉树市党政机关的培训活动,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用的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等部门的通知精神,我们制定了《玉树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党政机关的培训活动,提高培训效果,节约开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培训,是指党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在市内(外)举办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等。
三、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党委、、街道办党工委、市委各部门、市各局等市级党政机关。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一、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党政机关培训部门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等,并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批准后实施。
二、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如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需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三、市党政机关年度培训计划应于次年3月1日前报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一、培训费是指党政机关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 etc. 各项费用的具体标准和范围详见办法。
二、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住宿费每人每天 110 元,伙食费每人每天 90 元,场地费和讲课费每人每天 80 元,资料费及其他费用每人每天 30 元。合计每人每天 310 元。
三、参训人员在省内培训发生的城市交通费参照相关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参训人员参加在工作所在地举办的培训原则上不安排食宿。培训时间超过30天的部分,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相应比例控制。
第四章 培训组织和管理
《玉树市党政机关关于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市委各部门、市各局及所属企事业单位:
为了响应中央和省级对提升干部能力的号召,结合玉树市的具体情况,我市决定进一步推动全市范围内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为此我们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七章 培训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规定,除了讲课费和小额零星开支外的培训费用,应当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进行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规定,培训费用应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并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措施
第十九条,党政机关应公开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透明化展示。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应在次年3月底前提交上年度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来源、培训成效等,并报送给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规定,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将进行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查内容涵盖:
1. 培训计划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 培训费用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3. 培训费的报销和支付流程是否符合规定。
4.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5. 是否存在将培训费用转嫁或摊派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6.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7.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指出,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将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进行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将根据其所在单位的纪律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若涉嫌犯罪,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部分补充说明
第二十三条,党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培训费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特别说明,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省外专局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以及商务厅组织的援外培训,并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指出,市级事业单位的培训费用管理可以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赋予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此办法进行解释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确定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青海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注册的公司,其注册日期为1990年6月15日,注册地址位于茫崖花土沟镇创业路。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广泛,包括石油天然气工程技术服务、建筑施工工程等。该公司有统一的信用代码和注册号,目前处于营业状态。它的经营活动中包括对外投资以及多种商品的销售。若需了解更多关于该公司的信息,可以通过百度企业信用平台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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