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降费新政风险应对培训
【课程背景】
2019年3月20日,备受关注的万亿级增值税降税率细则终于出台。三部门联合公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39号),明确了增值税税率下降、增加进项税抵扣、退还增量留抵退税等政策细节。这些新政4月1日起正式实施,绝大多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受惠。然而,国家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有很多企业管理者和财务人员因为不学习,错失优惠政策享受。
在国地税合并真正做到“事合、人合、力合、心合”的同时,税务部门也加大了税收征管和稽查力度,重拳打击偷税、逃税、骗税行为。2019年新的经济形势下,征管方式和职能也在调整,纳税人须重新适应和学习新的征纳模式。财税政策变动巨大,也为企业财务人员增加了很多新的挑战。再加上2019年全新的税务稽查职能强化和持续发力,纳税人如不及时学习并调整,将面临前所未有的风险。
本课程邀请税收一线资深专家,以实务案例为引,层层剖析新形势对企业2019年稽查的影响,深入分析企业日常业务的风险防范过程和处理细节,为您详细讲解企业各项实务疑难问题的处理办法,实现安全控税!
【课程收益】
1、争取把税收“减法”转化为企业效益的“加法”,降税负、保利润。
2、全行业税率降低,详解降低税率后原合同如何执行。
3、从业务角度精准把握实务过程中各税种纳税义务产生时点及如何运用合同调控和避免稽查补税。
4、从风险预防角度,带你了解企业哪些行为影响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及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5、揭示日常核算的风险成因及化解办法,看清财务数据与税务风险预警指标的“联系”,分享破解稽查风险的各种“实锤”措施。
【课程内容】
专题一、减税降费新政风险应对技巧
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深度解析与实务处理
D公司2018年9月购入一栋写字楼,按照原来的税收政策规定,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应于2019年9月抵扣。2019年4月1日增值税新政实施后,40%部分是否只能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抵扣?
二、增值税税率调整后纳税申报如何进行
2019年3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修订并重新发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三、小规模纳税人如何才能免征增值税
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8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1月份的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31万元已超过免税标准,因此,31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月纳税。
四、实例测算:小微企业税负降幅大
A地板制造企业为小微企业,同时也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按季度申报缴纳。预计A企业2019年全年不含税销售额为90万元。其中,单个季度销售额均超过9万元,但未超过30万元。假设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那么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最新规定,减税效果如何呢?
五、新出台小规模纳税人有关增值税、地方税费系列新政实务处理与风险应对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六、案例解析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技巧
C企业2019年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经过判断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是此后的第2季度和第3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经过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第1季度至第3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解析:C企业在预缴2019年第1季度至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和减免税额的计算过程如下......
七、增值税率降低后开具跨期销售业务发票的技巧
按照2019年3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确定的原则,4月1日之前已经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4月1日之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开具有误或补开发票等情形,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4月1日之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只能按照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 <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技巧分析.docx>
八、增值税税率下调后企业是否按含税价交易影响税负高低
随着2019年3月20日《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2019年3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等政策的出台,增值税率的降低已尘埃落定。增值税税率16%降13%,10%降9%,6%扩抵。4月1日起正式执行!
九、增值税率下降后如何选择不同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
十、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的税负率为何有大幅增加
建筑企业降1%,制造业、动产租赁业降3%,于此来讲,是不是会造成建筑业的税负聚积效应呢?因为销项减少的力度没有进项减少的力度大,所以相对计算来讲,是不是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利润会受到不利的影响呢?
十一、增值税降税率对建筑行业效应分析
随着2019年3月20日《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2019年3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等政策的出台,增值税率的降低已尘埃落地。增值税税率16%降13%,10%降9%,6%扩抵。4月1日起正式执行!
十二、增值税税率下调前后,企业应关注的合同事项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等政策规定增值税率降低,对于税率的调整,可能会给企业履行合同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
十三、案例详解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如何抵扣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明确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相应地,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十四、抵扣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掌握政策关键点注意实操风控点
十五、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案例简析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了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以下用案例形式进行解读。
十六、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技巧分析
虽然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一系列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对适用6%这一档税率的一些行业,会采取“加计抵减”的方式,让他们的税负只减不增。
有人惊呼“加计抵减”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用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怎么增值税也来了‘加计抵减’”?<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技巧分析.docx>
十七、企业所得税的“加计扣除”与增值税的“加计抵减”的区别
增值税的“加计抵减”主要政策有: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此项政策称为加计抵减政策。
加计抵减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十八、增值税税率下调了,客户也要求降价,合理吗
增值税税率16%降13%,10%降9%,6%扩抵。4月1日起正式执行!
从政策公布起,不少企业和销售就不断接到客户电话:要求在原来价格基础上降价3%。原因无它,因为从4月1日起,增值税从16%降到了13%。
十九、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的免税处理风险以及如何补救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其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照章征收增值税。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其中即使包含不动产销售额,也一并适用免征增值税。
二十、增值税税率降低后,财务人员需要注意的9个要点
案例:
2019年4月,公司财务部取得员工小王的一张出差高铁票218元,能否抵扣增值税?
二十一、“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及纳税申报等问题解析
众所周知,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此项加计抵减政策发布后,咨询相关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等相关问题的会员特别多,在此汇总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二十二、增值税不同优惠会计处理各异
2019年3月20日《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纳税人不但要熟知税务处理,还要了解相关的会计处理。
二十三、增值税税率下降后出口企业过渡期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二十四、服务业增值税进项加计扣除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二十五、实施减税降费政策涉及多缴税款办理退税技巧
专题三、企业税收筹划及运用
一、如何区分税收筹划与税收违法行为
二、从评估到运营,把握不同阶段税收重点
三、从税种间逻辑关系识别税务风险
四、转登记:综合测算分析后再做决定
五、同是违约金为啥不同税收待遇
六、如何辨别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七、测算临界点尽享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八、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应该如何进行增值税筹划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减税降费新政风险应对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