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A公司为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销售钢材为主,为了降低税负,通过中介购进黄金票抵扣进项。B公司从A公司购进钢材100万元,全额支付货款的同时取得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年后,A公司被所在地稽查局立案检查,经检查认定A公司进项不配比,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通过系统向上下游企业所在稽查局发送《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要求收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稽查局依法依规处理。B公司接到所在地稽查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后,自己并没有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了充足的证据。经审核B公司提供的证据,稽查局认为B公司从A公司购进钢材的业务真实,最后出具了暂未发现虚开发票行为的结论。
二、《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性质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是税务机关在处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案件中使用的一种内部协查文件,它属于税务系统内部流转的法律文书,主要用途是告知下游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已经证实某份或某些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并建议对方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此类违法行为。 一般情况下,该通知单不向相对人送达,并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不具有可诉性。这意味着它通常不会直接导致税务处理或处罚,而是作为立案查处虚开发票一方的依据。
《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收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税务机关应据此进行立案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决定。
三、《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不等同于企业接受了虚开发票
涉案企业了解了稽查局收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后立案检查的信息后,一般都会担心会被稽查局认定为接受虚开发票。在实务操作上,稽查局检查人员为了规避自身执法风险,即使企业提供的证据能充分证明不是接受虚开发票,但也会认定企业善意接受虚开发票。有些企业从息事宁人的角度,也会选择接受这样的处理结果。
但实际上,只要企业证据准备充分,据理力争,也有可能不认定为接受虚开发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因《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被查但证据准备充分的企业在诉讼中,稽查局往往会被法院以取得虚开证据不足而撤销其认定虚开的行政行为。
四、接受虚开发票风险防范的合规要点:严把发票进口关
只有严把发票进口关,才能有效防范接受虚开发票风险。具体措施如下:
1.做好交易对象资信审查工作。要到对方公司所在地实地调研,尽量从生产制造型企业购货。要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天眼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等公用查询平台查询对方公司、高管和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情况和诉讼情况,从而做出合理的商业判断。
2.把好交易细节关口。签订交易合同时,选择与对方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如果不是对方法定代表人,那么要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做为合同附件备查。在收货环节,要取得对方公司盖章确认的出货单并准确核对,同时留存收货证据如视频、双方的微信记录。
3.做到四流一致。即发票流、合同流、货物流、单据流一致。这个是基本常识,在此不再赘述。
五、结论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企业自身没有发票合规意识和没有有效的应对举措。只要企业证据准备充分,业务真实,能够积极与稽查局沟通,不被认定虚开的可能性还是蛮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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