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征收法律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
从客观实际上看,资金短缺是造成企业欠税的直接原因,造成企业资金短缺主要有如下情况:一是部分企业竞争能力不强,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不佳,造成欠税难以清缴;二是市场经济下企业间的竞争不断加剧,产品的换代周期急速缩短,企业不得不加大投入用于技术改造,造成虽有大量的资产却无法迅速变现,容易出现短期资金短缺,造成欠税;三是在销售产品后,因购货方拖欠货款致使纳税人资金出现困难造成欠税;四是企业技改投入资金大,短期内难以收回,造成了事实上的资金短缺;五是企业融资困难,银行不愿意出借资金。另外,部分纳税人税收法制观念淡薄,纳税意识不强,加上企业财务核算和管理水平偏低,容易造成欠税现象。
对于欠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也就是滞纳金等于未按期缴纳的税款乘以滞纳天数,再乘以万分之五。
以欠税10000元为例,如果滞纳天数为一年,那么将产生滞纳金1825元,以年利率计算达18.25%,远高于同年期1倍LPR(2024年1年期LPR为3.45%)。因此企业尽快筹措资金缴清欠税。
接上例,如果企业流动资金只有10000元,欠税金额为10000元,滞纳金为1825元,显然10000元资金无法完全缴清欠税及滞纳金11825元。有没有办法让欠税不再产生新的滞纳金呢?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
(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二)本条所称欠税,是指依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因此,企业可以先用10000元缴清欠税,滞纳金1825元待有资金时再分期偿还。这种操作可以避免产生新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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