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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机动车企业年度管理培训与成果总结(202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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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广州市于2017年3月29日通过了一项重要法规,并经广东省批准,自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法规旨在加强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和畅通,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该法规基于《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 该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通行、生产、销售及相关管理活动。为了实施这一管理,各级领导参与其中,建立了一种综合管理工作

    法律分析:广州市于2017年3月29日通过了一项重要法规,并经广东省批准,自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法规旨在加强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和畅通,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该法规基于《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

    该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通行、生产、销售及相关管理活动。为了实施这一管理,各级领导参与其中,建立了一种综合管理工作机制。公安机关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而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部门则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规定。

    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还制定了相关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这些规定适用于已建成并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其消防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业主和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消防安全负责。如果建筑高度超过100米,那么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业主和使用人可以委托专业的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在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内容。当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多个业主和使用人时,各方需对其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对于拥有两个及以上业主或使用人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由业主、使用人中的一个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消防安全进行统一管理。他们需协调并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当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时,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委托方、出租方有权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在此过程中,业主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履行多项消防安全职责,包括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等。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后者应按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业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督促并配合其工作。

    高层公共建筑应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联系方式和职责。消防安全管理人需履行多项职责,如拟定消防工作计划、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管理消防组织等。对于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鼓励聘用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或相关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此职务。

    高层住宅的业主和使用人应遵守消防安全义务,如遵守防火公约、按权属使用建筑、配合消防服务单位工作等。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也应依法履行多项消防安全职责,如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开展防火巡查等。

    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监督检查机构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并督促各方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安全检查,并加强消防宣传教育。专业运营单位如供水、供电等也应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在高层民用建筑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并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业主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更改建筑功能或违反消防标准使用材料。对于明火作业,应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在必要时办理动火审批手续。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商场和公共所,在营业期间应避免动火施工,并确定禁火禁烟区域。

    第十六条:高层民用建筑内部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以及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都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或消防服务单位应定期安排专业机构或电工检查电器设备及线路,确保符合安全要求。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或线路,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十七条:高层民用建筑内燃气设备的安装、使用以及管道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都需要符合国家的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严禁擅自安装、改装或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高层民用建筑应采用管道供气方式,严禁在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八条: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禁止违反国家规定生产、储存和经营甲、乙类火灾危险品。

    第十九条:对于设有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管理单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和警示标识,标明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和防火要求。一旦发现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或脱落,应及时修复。在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应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措施,确保人员安全。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民用建筑的外墙外保温材料。还禁止在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

    第二十条:高层民用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在管内堆放杂物。

    第二十一条:高层民用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和外装饰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也不得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高层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和广告牌应采用不燃材料并易于破拆。禁止在建筑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二条:严禁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等障碍物。也禁止在消防车通道上方或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第二十三条:高层公共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应定期对厨房灶具和排油烟罩设施进行清洗,排油道每季度至少检查清洗一次。高层住宅的公共排油道也要定期检查并采取防火措施。

    第二十四条:除满足高层民用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禁止在高层建筑内设置其他库房。附属库房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高层民用建筑内的设备用房如锅炉房、变配电室等应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采取严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名值班人员。值班人员需持有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熟悉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确保自动消防设施正常运行。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相关高层建筑资料和消防安全记录。

    第二十七条: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高层住宅建筑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人员、场所和器材,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开展防火巡查、宣传,及时处置初起火灾。

    第二十八条: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或设置障碍物。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的疏散门应易于开启,并设置醒目提示标识。防火门应保持完好有效,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高层民用建筑内应设置标识指示避难层的位置。禁止占用避难层或堆放杂物,并保障出入口畅通无阻。

    第三十条: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和使用人应按国家标准配备灭火器材和逃生设施。高层住宅建筑应在公共区域摆放灭火器材,并鼓励居民家庭制定火灾疏散计划,配置必要的灭火和逃生设施。

    第三十一条: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设备等相关设施应设置明显的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需保持常开或常闭的阀门应采取限位措施,并标识开闭状态。

    第三十二条:对于不具备维护保养能力的高层建筑,业主或使用人应聘请专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存在故障或损坏的设施应立即维修或更换。停用消防设施时,需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并制定应急方案和防范措施。

    第三十三条: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和使用人按规定承担。日常运行、维护和费用问题可由业主依法承担或列入物业服务费用。共用设施的维修费用可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建筑防火巡查与隐患整改

    一、防火巡查内容

    (一)检查用火、用电、用气等是否存在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无阻;

    (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密;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在位,职责是否履行。

    二、高层住宅建筑防火检查频率

    高层住宅建筑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防火检查,而高层公共建筑则应每半个月进行一次。检查完毕后需填写详细的检查记录。

    三、防火检查内容细则

    (一)安全出口和疏散设施的状况;

    (二)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及消防水源情况;

    (三)灭火器材的配置及有效性;

    (四)火源、电源、气源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情况及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六)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情况;

    (七)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执行等。

    四、隐患整改要求

    发现防火巡查、检查中的火灾隐患,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及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应明确整改责任、期限,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应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必要时,应暂时停用危险部位。

    五、电动自行车管理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设置集中存放和充电场所,并确保这些场所与高层建筑保持安全距离。若需设置在建筑内部,则必须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这些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具备自动断电功能。

    六、智能监控与预防

    鼓励高层民用建筑采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气、燃气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运行进行监控和预警。对于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建筑,鼓励因地制宜地安装各种消防设施,以提高防火安全水平。

    七、消防安全评估与投保

    第四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条款,如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九条,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如果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在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监督检查中,若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行为,将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加条款

    第五十条:本规定中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

    1. 高层住宅建筑指的是建筑高度超过27米的住宅楼宇。

    2. 高层公共建筑则是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公寓、办公、科研、文化、商业、体育、医疗、交通、旅游和通信建筑等。

    3. 业主指的是高层民用建筑的所有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4. 使用人则是指高层民用建筑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人,同样包括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正式生效。对于遵守本规定的各方,将确保其消防安全行为符合法律法规,以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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