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才引进政策
适用范围
适用于毕业五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包括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境外留学归国人员。需在我市市属企业或主城区注册且正常纳税的企业就业,或企业注册地在主城区且正常纳税的创业人员。同时需首次在我市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正常缴费满6个月。
政策措施
1.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优先为新引进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并给予30%的租金补贴,最长租期三年。
2. 购房补贴: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在徐州市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按照购房总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于特定高校应届博士、世界名校博士等,按照规定发放更高额度的购房补贴。
3. 生活与租房补贴:已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毕业生,按照学历给予不同标准的生活补贴和租房补贴。其中,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的生活补贴和租房补贴标准分别为月人均1200元、900元、600元,而租房补贴则为月人均1000元、600元、400元。非徐州籍毕业生还可享受探亲交通补贴。
4. 专项补贴:对于在徐州企业就业或创业的毕业生,给予每月的专项补贴,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分别享受600元、400元、200元的补贴。
法律依据:《徐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相关单位关于印发人才引进与支持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二、养犬管理规定
重点内容
在徐州市的重点管理区域内,每户居民仅限养一条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这一规定不适用于盲人饲养的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士饲养的扶助犬。
养犬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所有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经营犬只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条例。
管理职责
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和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畜牧兽医、市容、卫生、工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管理。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组织和住宅小区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新闻媒体,如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应积极担当社会责任,深入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和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以提升公众的养犬意识与素质。宠物协会、动物救助机构等组织应积极教育会员,普及养犬知识,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养犬宣传活动,共同营造和谐的养犬环境。
第三章 养犬管理细则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犬只总量实施控制,具体数量由市、县(市、区)人民根据人口密度、区域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八条 划定养犬管理区域。徐州市市区内,三环路以内及特定区域的住宅小区和新城区、徐州经济开发区等被定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各县(市)、贾汪区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由当地划定并公布。
第九条 重点管理区实施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一般管理区则实施犬只强制免疫措施。
第十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限养一条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但盲人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士扶助犬除外。具体的大型犬和烈性犬的标准及名录由市公安部门与市畜牧兽医部门共同确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请在重点管理区养犬的个人需符合一定条件,并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包括有本地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单独的住房等条件,还需与小区物业或居委会签订遵守养犬规定的协议。
第十二条 申请在重点管理区养犬的单位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如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有特殊需要、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等,并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县(市、区)公安部门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注册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配置识别标志;不符合条件的则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公安部门还应定期公示养犬登记事项。
第十四条 外来人员携带犬只进入本市的,需持有免疫证明;不得携带大型犬和烈性犬进入重点管理区,但经批准的除外。外来人员携带小型观赏犬在重点管理区居住超过一个月的,需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五条 养犬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需继续养犬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一般管理区的养犬人需按照动物防疫规定给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在完成注册登记或延期注册后,需携犬到动物防疫机构接种狂犬病疫苗,相关费用将由公安部门与动物防疫机构结算。
第十七条 养犬人、住址或犬只发生变更的,应在三十日内到原注册登记地办理变更手续。若拟弃养犬只,应妥善处理并办理注销登记。当犬只丢失或死亡时,也应在三十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若养犬证、识别标志或免疫证毁损或遗失的,养犬人应在七日内向相关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九条 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应按年度缴纳管理服务费,用于相关管理工作。具体标准由市制定并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对于特定人群如盲人导盲犬饲养者等可免收或减收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条 养犬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如一般管理区内的大型犬、烈性犬需圈养或拴养等,并注重文明养犬,及时清理户外排泄物等以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同时单位饲养的大型犬和烈性犬在重点管理区内不得出户等特殊要求。
(八)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是被禁止的;若需携犬乘坐小型出租车,必须得到驾驶人员的明确同意。
(九)携犬乘坐电梯时,需为犬只戴上嘴套并束紧犬链,同时要注意避让他人,以确保公共安全。
(十)犬只的定期免疫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养犬人需按时进行,以保障犬只和人类的健康。
(十一)虐待和遗弃犬只是不被允许的,养犬人需负责照顾好犬只。
(十二)一旦犬只死亡,养犬人必须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以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十三)养犬人需履行养犬协议或其他养犬责任书所规定的其他义务。盲人、肢体重残人士可以携带导盲犬、扶助犬进入特定区域。
第二十二条:重点管理区内严禁设立犬只养殖、寄养和交易场所。如需进行犬只交易,应前往市、县(市、区)人民规划建设的宠物交易市场。公安、畜牧兽医等部门可派人提供养犬登记、免疫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从事犬只养殖、寄养、培训、美容等经营活动或开办犬只诊疗机构的,需取得畜牧兽医部门颁发的相关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备案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二十四条:举办犬只展览、表演等活动的,需向县(市、区)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公安部门设立犬只留验场所,负责处理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只、违反条例被收留的犬只以及无主犬、流浪犬。留验场所的犬只,在一定期限内无人领养将被依法处理。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检疫、防疫和对疫犬、无主犬尸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如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应立即送受害人去医院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同时将伤人犬只送至留验所。对患有狂犬病的犬只,畜牧兽医部门将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人员,医疗机构应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非法养犬和非法经营犬只行为进行批评、劝阻或举报、投诉。相关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公安、畜牧兽医、市容管理等部门发现流浪犬、无主犬的,应将其送至犬只留验场所。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将发现的流浪犬、无主犬送至留验场所或告知公安部门进行处理,送犬至留验场所的将得到奖励。
第二十九条:公安部门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对一年内违法记录满三次的养犬人,将吊销其养犬登记证并处理犬只。被吊销养犬登记证的养犬人,三年内不得再次养犬。
第四章处罚:
第三十条:未依法领取养犬登记证擅自养犬的,公安部门将把犬只送至留验场所,并责令养犬人在七天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将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条例中关于携犬出行等相关规定的养犬人,将处以罚款。具体罚款金额视违规情况而定。
第三十二条至三十八条:详细规定了其他违规行为对应的处罚措施和行政处分情况,包括对未按规定进行狂犬病免疫、擅自设立犬只相关场所、举办未经批准的犬只展览等活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六)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及为谋私利而舞弊等不正当行为,应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条
本条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该日起废止了2003年10月20日施行的《徐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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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位于风景秀丽的江苏省徐州市,其重要职责是处理本部门的政务事务。
详细地址为:徐州市云龙区新城区昆仑大道1号东三区的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大楼。
拓展信息
领导工作分工情况
翟彩霞同志为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局内各项工作。
赵忠德同志主要负责人事、养老、医疗、工伤及农村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并分管相应的管理处及中心。
朱云翔同志则负责就业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就业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并分管相应处室及中心。
戴新颖同志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专家和国际合作、机关党委等工作。
米来同志负责规划财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李冬梅同志负责局内办公室工作、职业能力建设、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工作,并全面主持公务员局的工作。
史志东同志则负责纪检监察、政策法规、宣传、劳动关系、调解仲裁等管理工作。
参考资料: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百度百科词条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联系我们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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