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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企业管理新规概览与要求
    讲师:WangYX      浏览次数:3
    自5月4日起,天津市将正式启用总长41公里的公交专用车道,共计覆盖复康路、吴家窑大街等15条道路。此举旨在提升公共交通效率,规范交通秩序。具体规定如下: 一、专用车道使用规定 1. 公共汽车须在专用车道内行驶,按顺序进出站。违反规定者,将被处以200元的罚款。 2. 公交专用时段为每日的7:00至9:00以及16:00至19:00,法定节假日除外。在此期间,除公共汽车外的其他车辆禁止进入公交

    自5月4日起,天津市将正式启用总长41公里的公交专用车道,共计覆盖复康路、吴家窑大街等15条道路。此举旨在提升公共交通效率,规范交通秩序。具体规定如下:

    一、专用车道使用规定

    1. 公共汽车须在专用车道内行驶,按顺序进出站。违反规定者,将被处以200元的罚款。

    2. 公交专用时段为每日的7:00至9:00以及16:00至19:00,法定节假日除外。在此期间,除公共汽车外的其他车辆禁止进入公交专用车道。

    3. 临时借道通行的车辆包括:公交专用车道沿线居民或单位车辆进出、客运出租车上下乘客及单位班车在指定班车站点停靠上下乘客。完成借道或上下乘客后,需立即驶离专用车道。

    二、特别提示

    1. 在没有公交站点或远离公交站点的公交专用车道内,客运出租车不得借道上下乘客。

    2. 社会车辆在公交专用时段内,无论有无公交站点及班车站点均不允许借用公交专用车道。

    3. 公共汽车在非营运时间,不得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

    多项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政策及新规也将于近期实施:

    一、行政性收费政策调整

    自4月1日起,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婚姻登记费等在内的41项行政性收费将被停征,以减轻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将降低50%,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二、全国性新规实施

    1.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将统一实施,原有相关许可将不再发放,但有效期内许可可继续有效并可换领新证件。

    2. 部分性基金将被取消或调整,以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3. 《营运客车新规》将实施,要求营运客车标配车道偏离预警LDW和前碰撞预警FCW系统,有望推动汽车电子行业的发展。

    三、地方性政策调整

    1. 广东省取消了机动车驾驶人长途驾驶项目考试,以减轻学员的考试压力。

    2. 上海市将再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并停止执行镇保制度,提高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

    3. 湖南省发布了《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为电商、旅游、科研、教学等领域提供服务。

    4. 福州市的“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将实现有法可依。

    天津市住建委近期发布了关于《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征求意见公告,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该办法将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更严格的监管。

    以上政策的实施将对我们生活产生深远影响,希望大家关注并遵守新的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交通环境。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修订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结合当前市场发展需求及实际工作情况,对原有《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缩短预售资金监管期限

    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我们将解除监管节点的时点前移。原规定中,监管节点为“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现调整为“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此举旨在缩短监管期限,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二、扩大不纳入资金监管项目范围

    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明确购房人无需向开发企业支付房价款的项目可不纳入资金监管范围。例如,由区、还迁部门等根据施工进度给付工程款的项目。

    三、非住宅项目纳入监管

    鉴于非住宅项目在销售管理、施工建设等方面与住宅项目具有一致性,为更好地发挥预售资金监管作用,保护购房人与施工单位的利益,决定将非住宅项目一并纳入预售资金监管。

    四、增加资金交入监管账户途径

    为促进商品房交易,方便企业和购房人签约,我们增加了网银转账方式,使购房人能够通过网上银行将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更加便捷高效。

    五、优化资金拨付流程

    为进一步简化企业办件环节,我们删除了深基坑节点,并将首层室内地平标高节点调整为取得销售许可。明确预售项目取得销售许可证后,即可提取该节点的监管资金,无需再进行现场查看并提交证明材料,减少企业提供要件及审核流程。

    六、明确未网签退款流程

    为方便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办理未网签退款手续,减少人员往返,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取消缴款通知书的退款流程。房价款应当在办理退房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给购房人。

    七、增加对于资金扣划后的处理规定

    为确保项目后续建设,在遇到相关部门扣划监管资金的情况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用自有资金补足扣划资金。此举旨在切实发挥资金监管的作用。

    八、调整主管部门及监管机构名称

    根据实际情况,原主管部门市国土房管局现已调整为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原监管机构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也已调整为天津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和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为了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办法:

    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相关定义及监管原则等。强调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并对监管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详细阐述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具体内容,包括协议的签订、资金的交存方式、资金使用节点的设置等。同时强调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并要求购房人通过指定途径将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

    本《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旨在更好地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需要,规范市场秩序,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我们欢迎各方意见和建议,共同为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关于建筑资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建筑资金监管概述

    第一条 对于建筑高度在6层以上(含6层)至17层以下(含17层)的建筑,可以设立“建设至二分之一进度”的监管节点;对于18层以上(含18层)的建筑,可设立“建设至三分之一进度”和“建设至三分之二进度”的监管节点。

    第二章 资金申请与使用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拨付监管资金。

    第四条 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的,申请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40%,且此节点资金申请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55%。

    第五条 完成主体结构验收的,累计申请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70%。

    第六条 完成竣工验收及备案的,按照相应流程申请使用剩余监管资金。

    第七条 对于特殊高度的建筑在达到特定建设节点时,将依据实际情况调整资金申请的上限,如18层以上建筑的特定节点资金申请则分别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50%和60%。

    第三章 资金监管与提取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银行保函免除同等额度的资金监管。

    第九条 申请提取监管资金的房地产企业需向资金监管机构提供相应节点的材料证明。

    第十条 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明、主体结构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及备案证明等。

    第十一条 在申请提取资金前,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对项目工程进行现场查看,确保项目符合规定要求。

    第四章 资金审核与拨付

    第十二条 资金监管机构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将出具同意拨付证明。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依据同意拨付证明及电子信息,应于当日拨付资金。

    第五章 资金支付与结算

    第十四条 企业需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项目工程建设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需按协议汇总所辖开户行监管账户内的信息,并提供给资金监管机构。

    第六章 退款与解除监管

    第十六条 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合同或取消缴款通知,企业需自行结算退款,并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房价款。退还后,可申请提取该套房屋在监管账户中的剩余资金。

    第十七条 当应纳入监管的预售资金与实际缴入监管账户的资金不符时,企业需办理冲正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可申请解除监管,资金监管机构在受理后的2个工作日内解除监管。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住建委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将暂停资金拨付并关闭相关功能;如需行政处罚,将移交执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商业银行的违规行为,其上级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并追回款项;如情况严重,资金监管机构将暂停与其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第八章 法律责任与调整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人员如有失职、滥用职权等行为,将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协议文本由市住建委制定,如有需要可进行调整并报市批准后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期间,根据国家政策、建筑设计规范及市场变化等情况,市住建委可适时调整监管资金使用节点和相应资金使用额度。

    第二十四条 滨海新区的相关规定由滨海新区住建委负责制定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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