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概述南京地区的计算机培训机构及其提供的课程,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 培训机构的毕业生应掌握的核心知识和能力,如电子技术和计算机组成的基本原理、程序设计和软件开发的技能,以及并行处理、多媒体信息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2. 知识结构,包括社会人文知识、自然科学知识、专业基础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经济管理知识等。
3. 能力结构,包括获取知识的能力、应用知识的能力、团结协作的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等。
4. 素质结构,包括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和身心素质等。这些培训机构为毕业生提供了在交通系统各单位、各类计算机专业化公司、广告设计制作公司等领域从事IT行业工作的机会。他们的就业方向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应用程序开发、软件测试、数据库管理、软件开发、动画制作、物流系统设计等工作。
二、南京规定详解
本文将详细介绍南京市的规定,包括以下几点:
1. 为了规范养犬和养犬管理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相关的条例。
2.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从事养犬经营活动以及对养犬进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这些条例。
3. 养犬管理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包括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
4. 南京市对养犬区域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包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的街道、建制镇和人口聚集的区域有特定的管理要求。
5. 犬只必须依法进行动物免疫,未注射狂犬病疫苗的犬只不得饲养。
个人想要养犬的,需要本人或其委托的人携犬到居住地的公安分局或县公安局指定的地点进行申请登记。在提交申请登记材料时,需要提供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明。若是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需要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养犬人的委托书。而对于单位申请养犬的,则应当向市公安部门申请登记,同时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
如果饲养的是进口犬只,还需要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动物检验检疫证明。对于刚出生未满九十日的幼犬,饲养者需在十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备案。而对于已满九十日的犬只,则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公安部门应当受理申请。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者,公安部门应当当场进行登记,发放犬牌,给犬只设置电子识别标识,并在十日内发放养犬登记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公安部门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告知其原因和处理办法。
在审查个人申请时,公安部门会当场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而对于单位申请,公安部门除了审查提交的材料外,还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只要符合条例规定,公安部门都会予以登记,并发放相关证件。
养犬登记应遵循便民原则,公安部门会定期实行免疫、登记一站式服务。每年的一站式服务时间和地点由市公安部门和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并公布。养犬登记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过期需要继续养犬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办理延续手续。
对于个人和单位需要继续养犬的,应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到公安部门申请。而对于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如果有地址变更、转让犬只、放弃养犬、犬只死亡、犬只失踪或遗失养犬登记证等情况的,应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注销、备案和补办手续。
公安部门会建立重点管理区养犬管理电子档案,记录养犬人的基本信息、犬只的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以及养犬登记证的延续、变更、注销和补办情况。养犬人需要按照国家规定为犬只接种预防狂犬病疫苗,并防治其他疫病。如果犬只染疫或疑似染疫,养犬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于死因不明的犬只,养犬人也需要立即报告并在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养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能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如果犬吠影响他人时,养犬人或携犬人应采取措施制止。养犬人应为犬只提供必要的饮食条件、活动空间和生活环境,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任何人不得骚扰、虐待、无故伤害犬只。
在公共场所携犬进入方面,有一些明确的禁止规定。例如,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在重点管理区还有一些额外的规定,如个人养犬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携犬出户时,犬只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等。
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需要按年度缴纳养犬管理费。具体标准由市制定并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公布。对于饲养绝育犬的、盲人饲养导盲犬等情况的养犬人,可以减免养犬管理费。养犬管理费由公安部门负责征收,并纳入财政预算进行管理。这些费用主要用于犬只档案管理、留检以及清理犬只粪便等管理服务工作。
第27条规定,凡从事犬只养殖、交易、培训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公安部门报备。
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禁止出售和剥皮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及其咬伤、咬死的畜禽。
第28条明确,从事犬只诊疗的人员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获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许可。
第29条严禁在住宅小区、商住楼内设立犬只养殖、交易、培训等经营场所。
对于第30条规定的经营活动,需遵守以下规定:
1. 经营场所应符合国家防疫标准;
2. 除免疫、诊疗、培训、配种和交易外,不得带所养犬只出饲养场所;
3. 销售的犬只,除幼犬外,应具有合法有效的免疫证明;
4. 应记录养殖、交易犬只的品种、数量和流向,并向公安部门报备;
5. 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的犬只,应立即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现场监护,不得转移、出售和屠宰。
第31条中,市和区、县应根据需要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并设立标识。在重大节日或活动期间,也可临时设定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
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制定养犬公约,规定遛犬的区域和时间,并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实施。
第32条中,公安部门承担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 对养犬登记的执行情况及无登记条件的犬只进行处理;
2. 统一发放犬只禁入标识;
3. 负责捕捉、收留流浪、被弃养及违规没收的犬只;
4. 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为公众和社会组织提供相关信息和服务;
5. 受理养犬相关投诉,调解养犬纠纷,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6. 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对多次被举报、处罚或伤人的养犬行为进行重点监管;
7. 支持和指导相关组织和单位制定、实施养犬公约。
第33条规定,公安部门设立犬只留检所,负责收留流浪、被弃养及违规没收的犬只。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动物保护组织和个人设立收留场所。
犬只若已登记,留检、收留场所应在五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认领;逾期不认领的视为无主犬,可由他人领养。无人领养的犬只可由留检、收留场所处理。
第34条提到,留检、收留场所应符合国家防疫条件,需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按国家规定处理。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需对犬只的免疫、检疫及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疫犬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
第35条指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对从事犬只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需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狂犬病患者诊治及疫情预防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36条中提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市容部门)需对影响市容的占道销售等行为进行查处,及时清理或督促养犬人清理犬只粪便。
第38条规定了狂犬病疫情发生时的紧急措施。
监督检查中如发现不符合规定或未免疫的犬只,或发现疫病等,应及时处理。监督检查应依法进行,并记录、归档处理结果。
第39条提到,养犬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倡导规范养犬行为,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40条中提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相关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并及时处理。
违反本条例的相关规定将受到处罚。例如,未依法对犬只进行免疫的,将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动物防疫法规进行处罚;在重点管理区未经登记养犬的,将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手续等。具体处罚措施详见各条款规定。
一、针对违反特定养犬规定的行为,公安部门将进行严肃处理。对于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以及每户养犬超过一只的行为,将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相关犬只将被没收,并可能面临五百元至两千元的罚款。
二、对于违反养犬管理规定中的特定行为,如在禁止遛犬区域或时间内遛犬、携犬乘坐电梯或上下楼梯未采取约束措施、携犬出户未挂犬牌或未束犬链等,将受到批评教育,并可能面临二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如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等。
三、若因携犬人不遵守交通法规导致犬只伤亡,养犬人应承担犬只伤亡责任。被吊销养犬登记证者,两年内不得再次办理。
四、对于养犬污染环境或携犬人未立即清除犬只粪便的行为,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五、从事犬只养殖、交易、培训等经营活动的人员,若将犬只带出规定场所,将受到批评教育,并可能面临二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相关犬只可能被没收。
六、如执法人员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相互推诿、不按规定登记、免疫或故意拖延等行为,将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关于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和标准,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八、军事管理区、军队干休所内的养犬管理工作,由军队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
九、关于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南京南站的商户可前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兴隆街道江东中路265号的南京市行政服务大厅窗口进行办理,或选择网上办理。申请时需提交营业执照、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文件、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等材料。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还需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相关证明。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材料和反映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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