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XXX条,药品经销企业严禁夹带宣传材料于药品包装内或通过赠送方式夸大药品功效,超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准范围进行介绍。
第XXX一条,药品经销企业应定期检查库存药品的质量与存储条件并详细记录。对于过期、污染、变质等不合格药品,应详细登记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
第XXX二条,药品经销企业不得以招商、展销、租赁柜台、承包、等形式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名义上的药品经营便利。
第XXX三条,药品经销企业进行捐赠药品时,应向受赠方提供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文件、药品检验报告等相关复印件及国家规定资料。
捐赠药品的有效期应不少于六个月。
第XXX四条,本市对药品经销企业实施信用等级评价,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并执行。
第XXX五条,药品经销企业负责人应熟知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所经营药品的基本知识,并对企业药品质量负责。
第XXX六条,药品经销企业的质量管理与验收人员应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或拥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零售药店中的处方审核人员应具备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XXX七条,药品经销企业的质量管理、检验、验收、保管等工作人员需通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XXX八条,零售药店的质量管理与检验人员需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企业相关工作。
第XXX九条,药品经销企业应每年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第XXX条,药品生产与批发企业的销售人员不得超出委托业务范围销售药品,禁止沿途推销、设摊出售及非法宣传等行为,不得擅自拆封、改装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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