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微信为代表的红包形式,绝对是近两年出现的爆炸性现象。支付宝红包与腾讯QQ红包等其他红包形式也加入战斗行列。逢年过节道喜,平日生活起哄,线上线下营销,红包都是一款名副其实的利器。可以说,自从红包被互联网+了之后,影响力与日俱增,涉及的资金流量也急剧上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税总函〔2015〕4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来,不少企业为广告、宣传或扩大企业用户等目的而通过网络随机向个人派发红包(以下简称网络红包)。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网络红包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各单位要掌握本地区企业派发网络红包的情况,做好纳税咨询、政策辅导等纳税服务,指导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切实做好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有税收专家建议,如果个人接受红包被征税,应该是按照“意外收入”的名目,类似于以前用于对彩票收入的征税。
在对网络红包收税问题的热议中,有网友认为对个人接收企业发送的网络红包征税存在一定合理性,但在具体落实上需出台更为细化的执行标准。还有网友表示网络红包只不过是企业创新营销的一种手段,应给予一定的鼓励,在征收网络红包税收问题上切勿操之过急,应情理兼顾。
征收网络红包税可能会带来2个直接的后果。
第一,企业不再给消费者发红包了,或者尽量少发红包,消费者所能获得利益就相对减少。
第二,作为一种营销推广手段,网络红包的营销成本大幅提高,会给不少小微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
网友们认为,当前需要迫切考虑的是如何为企业减负,而不是增加企业税负。网络红包是伴随时代发展出现的产物,是企业创新营销的一种手段,理应给予一定的宽容和鼓励。
电子红包在今年春节期间非常火爆。微信、支付宝、腾讯QQ和新浪微博等都可以让用户通过网络支付方式互赠红包。
不过,我们可以暂时放心的是,个人之间相互发送的电子红包将不会被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