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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销售培训管理制度与内容大纲详解或销售培训管理规定的全面解读与实操指南(2025版)
    讲师:zhangxz      浏览次数:3
    一、保险销售机构运营规范概览 1. 根据第XX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一)人身保险业,如寿险、健康险和意外险; (二)财产保险业,涵盖财产损保险、责任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三)经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2. 保险公司不得同时经营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业务。获得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险业务。 3. 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活

    一、保险销售机构运营规范概览

    1. 根据第XX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一)人身保险业,如寿险、健康险和意外险;

    (二)财产保险业,涵盖财产损保险、责任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三)经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2. 保险公司不得同时经营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业务。获得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险业务。

    3. 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活动必须在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依法授权的业务范围内进行。

    4. 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开展再保险业务,这是基于本法规定的保险业务下列事项:

    5. 保险公司的保证金应为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存入指定银行,除用于公司清算外,不得挪用。

    6. 保险公司需根据保障被保人利益和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具体的提取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制定。

    7. 保险公司需依法提取公积金,并缴纳保险保障基金。该基金集中管理,并在特定情况下使用,如公司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人提供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8. 保险公司应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匹配的最低偿付能力。如果其认可资产与负债的差额低于规定数额,需采取措施达到规定标准。

    9. 经营财险的保险公司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与公积金总和的四倍。对于单次风险单位的最大损失范围,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资本金与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出部分需进行再保险。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需报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备案。

    一、明确禁止的销售行为

    1. 禁止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2.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保险销售人员培训要求

    1. 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保险代理业务人员需接受不少于80小时的上岗前培训,并且每年接受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继教育与培训,其中法律及职业道德教育不少于12小时。

    三、保险销售违规行为的处理

    为了规范保险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对保险销售人员进行严格监管。具体要求如下:

    1. 保险销售人员需要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颁发的资格证书,并在所在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取得执业证书。

    2. 保险销售人员需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的规定,通过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3.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需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满足其他相关条件。

    4. 注销资格证书的情形包括资格虚假、违法违纪、刑罚执行等。

    5. 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需为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执业证书。对于离职、资格证书被注销等情形,需收回执业证书,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

    47、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发布误导公众关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收入或其他利益的广告,也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获取执业证书的条件。

    48、一旦发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立即予以纠正,并立即向报告。

    49、第二十四条详细规定了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规范保险销售人员的行为,严禁以下行为:欺骗投保人、隐瞒重要合同信息、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给予额外利益、利用行政或职业便利强迫投保、伪造合同或提供虚假证明、挪用或侵占保险费、委托无资质机构或个人销售保险、以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信誉、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干扰明确拒绝投保的客户、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50、如果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将责令改正,并可能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公开披露、对高层监管谈话等措施。

    51、第二十五条要求保险公司从保险代理机构获取销售其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等信息。

    52、若发现保险代理机构及其销售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保险公司应立即纠正。如对方拒不改正,保险公司应终止委托关系并向报告。

    53、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扣留或变相扣留他人的资格证书。

    54、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详细说明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处罚措施,包括撤销资格、警告和罚款。

    55、对于提供虚假报名材料、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协助组织作弊等行为,将给予警告和罚款。

    56、对于伪造、变造、转让或租借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行为,将给予警告和罚款,罚款金额为违法所得的一至三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情况下,罚款不超过1万元。

    57、未取得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将责令改正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相关保险公司和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和罚款,对个人也给予警告和罚款。

    58、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如违反特定规定,将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和罚款。同样,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如违反特定规定也将面临同样的处罚。

    59、第三十五条明确了保险公司如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罚措施。

    60、扩展阅读:如何明智购买保险?哪个保险更好?避开这些“坑”的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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