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是指员工因各种原因离开单位。员工离职,依据现行劳动法规,一般要获得一定的补偿。但因单位性质不同,任职的时间不同以及离职原因不同,其所获得补偿报酬的数额就不同,财税处理也就不同。而这些不同,会给一些财会人员带来共同的困惑——不清楚如何进行财税处理。鉴于此,我们想系统探讨这个问题。
尽管员工离职的原因很多,但归结起来无外乎两种情况:一是年龄到点了正式离退休;二是其他原因的离职。针对这两种情况,我们分别介绍其涉及的财税问题及其处理方法。
1.离退休所获补偿报酬的财税处理
因其离职原因和身份不一样,离退休职工所获报酬的财税处理也不一样。
(1)正式离退休员工所获报酬的财税处理
正式离退休员工多是我国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员工。在既定政策下,员工到点离退休,即可享受规定的离退休工资并免征其个人所得税。其离退休时有无其他补偿,要视国家或单位的具体政策而定:若有补偿,则应并入当月工资(离退休最后一个纳税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享受离退休工资待遇,这种补偿一般来说不会太多。
对于高级专家离退休报酬的纳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予以明确: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一)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高级专家从两处以上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依据文件精神,高级专家除从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酬等〔2008〕7号所列免税收入项目外,其他所得也要纳税;在多处取得报酬还要按不同的收入项目计征个税,同一项目所得要合并纳税。
(2)提前离退休所获报酬的财税处理
企业提前离退休的员工,多会在离退休时一次性获得大额的补偿。对于其纳税计算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对此做出最新规定: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解读第6号公告,一定要注意其中的3个适用范围:一是单位范围,该文适用于全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二是个人范围,该文只适用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却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不是退休手续的,以及国有企业买断工龄的职工不适用该公告规定);三是收入范围,该文只适用于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收入,对于其他收入则不适用。
例如:2011年11月份,张先生至法定离退休年龄还有1年零6个月,但因身体方面原因,单位依据程序批准其提前退休并按照“统一规定”一次性补贴90 000元。张先生当月领取工资、薪金6 000元,其中包括法定扣除的住房公积金685元、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515元;单位发放过年费(包括购物券、现金及实物)价值5 000元。张先生应交纳的个税计算如下:
第一步,计算当月收入应纳个税。将6 000元工资、薪金与5 000元过年费合并,再扣除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免征项目和3 500元起征点,其当月应纳个税为:
(6000+5000-685-515-3500)×20%-555=705(元)。
第二步,计算一次性补贴收入应纳个税。用90 000÷18(即至法定离退休年龄1年零6个月)得到5 000元,再用5 000元减去3 500元起征点得到1 500元,其适用税率为3%,无速算扣除数,应纳个税为:
[(90 000÷18-3 500)×3%]×18=810(元)。
第三步,合并申报纳税。将两项合计张先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705+810=1 515(元)。
应该注意的是,提前离退休员工的补偿报酬因要分摊到“提前”的月份,所以存在如同年终奖一样的纳税临界点,有可能会因多领1元钱,致使税率增加一档,这也是各个单位应为员工考虑的问题。
(3)离退休员工再任职薪酬的财税处理
1)工资的财税处理
企业雇佣离退休人员再任职也是一个普遍现象。对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工资,要针对情况分别处理。
依据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返聘工资或自行再就业取得的工资收入应当征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员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同时符合以上四个条件,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处理,在计税时也可以扣除起征点3 500元,同时也可以享受保险、年金等职工待遇;不符合条件的,其收入要按劳务报酬处理,也不能享受正式职工的其他待遇。
应该注意的是:若聘用提前离退休人员,其在提前退休至正式退休之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免税所得;在多处取得的报酬还要合并纳税。员工到达正式退休年龄后,退休工资才免税,也即只有正式退休之后的离退休工资才是免税的。
离退休再就业员工若获得税法鼓励的省部级以上重要奖项,其奖金也与正式员工一样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待遇。
2)福利的财税处理
不论离退休人员是否再就业,都不可避免地要涉及福利问题。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如单位过节给某离退休员工发放价值5 000元福利,就需纳税(5 000-3 500)×3%=45元;若发放的福利不到3 500元起征点,则不用纳税。
2.其他情况离职所获补偿报酬的财税处理
除正式离退休外,企业员工还有其他的离职情况,比如高管离职、员工解聘或试用员工离职等,都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离职。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此文件精神,我们对相关问题分别从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1)员工其他情况离职补偿的税务处理
1)补偿支出在税前扣除问题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等,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其他情况离职的补偿,符合上述条款,可以全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缴纳问题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第157号规定: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如:2011年7月李先生离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领取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共28 000元,假设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24 000元,要根据其领取的数额和工作年限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1)李先生在企业工作不满12年(假设为5年),离职时拿到60 000元补偿金(未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所以补偿金不用纳个人所得税。
(2)李先生在企业工作不满12年(假设为5年),离职时拿到120 000元补偿金(超过了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补偿金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20 000-24 000×3-28 000)/ 5(年)- 3 500 ] ×3%}× 5 = 75(元)
(3)李先生在企业工作超过12年(假设为15年),离职时拿到200 000元补偿金(超过了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补偿金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200 000-24 000×3-28 000)÷12(年)-3 500]×20%-555}×12=4 940(元)
(2)内部退养人员报酬的财税处理
内部退养是指职工是指按有关政策规定或企业与职工通过协商,职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等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对于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就其纳税明确如下:
1)内部退养所得报酬(指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王先生2011年1月1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每月退养费2 000元,一次取得补偿金24 000元,2011年6月王先生在另一单位任职受雇,每月取得工资、薪金2 000元,2012年1月1日王先生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其个人所得税分别计算如下:
2011年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4 000÷12+2 000-3 500)=500(元),余额500元来确定1月份的适用税率是3%(无速算扣除数),该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4 000+2 000-3 500)×3%=675(元);2011年2月到5月因为每月退养费2 000<3 500,故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2011年6月到1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从多处取得工资要合并纳税)=(2 000+2 000-3 500)×3%=15(元)。2012年1月1日王先生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本单位给的2 000元是离退休工资,是免税的。在外单位任职的2 000元应该纳税,由于没有超过免征点每月3 500元,因此也无需纳税。
应该注意的是:个人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及其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按工资薪金交纳个人所得税并计入了工资薪金总额之中,因此可以作为福利费、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