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徐州市的养犬行为,保障公民的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经营犬只以及从事相关监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需遵守本条例。特种犬如、犬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等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养犬管理应遵循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与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由公安、畜牧兽医、市容、卫生、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养犬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并依法处理因养犬引发的治安问题。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1.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管理,实施犬只诊疗许可,并组织对疫犬、无主犬尸进行无害化处理。
2. 市容部门负责查处占用道路、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售犬的行为,以及因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并协助公安部门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3.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和狂犬病患者的诊治管理。
4. 工商部门负责对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部门应及时通报养犬管理信息及查处违法养犬的情况。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基层组织、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养犬宣传教育,监督实施养犬公约,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积极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和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
宠物协会、动物救助机构等应教育会员遵守养犬法规,普及养犬知识。
第三章 具体规定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犬只总量控制,具体数量由市、县(市、区)人民结合人口密度、区域环境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 徐州市特定区域如市区三环路以内及特定住宅小区等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具体范围由县(市)、区人民划定。
第九条 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需按规定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进行登记。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
第十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限养一条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但盲人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士扶助犬除外。具体的大型犬和烈性犬的标准及名录由公安部门与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请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个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本地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有单独的住房;
4. 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遵守小区养犬公约的协议,或与住所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了养犬责任书;
5. 所养犬只符合本条例关于数量、品种、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在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养犬的需符合以下条件:
1. 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 有教学、科研、护卫或表演等特殊需要;
3. 具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4. 有专人管养犬只;
5. 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
6.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县(市、区)公安部门对符合养犬条件的申请人,应予以注册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配置识别标志。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自行处置或送至公安部门设立的犬只留验场所。公安部门应定期公示养犬登记事项。
第十四条 外来人员携带犬只进入本市的,应持有有效的免疫证明。不得携带大型犬和烈性犬进入重点管理区,经依法批准的除外。携带小型观赏犬超过一个月的,应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五条 养犬注册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继续养犬的,应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关于犬只管理规定的解读
第一章:犬只疫苗与费用结算
养犬人在注册登记或延期注册前,若已为爱犬接种狂犬病疫苗,公安部门应按照前款规定的结算标准退还相关费用。对于养犬人、住址变更或犬只变更的情况,应在三十日内到原注册登记地办理变更手续。若养犬人计划弃养犬只,应妥善处理并注销原注册登记。同样,如果犬只丢失或死亡,也需要在三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章:证件管理与服务费用
养犬登记证、犬只识别标志或犬只免疫证如有毁损或遗失,养犬人应在七天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发。重点管理区的养犬需要按年度缴纳管理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市制定并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这些费用主要用于制作养犬相关证件、标识,以及犬只的疫苗接种、留验和疫犬无害化处理等。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
养犬需遵守一系列规定,包括大型犬、烈性犬的圈养或拴养,小型观赏犬出门时的束犬链等。在重点管理区内,不得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定期为犬只进行免疫、不得虐待或遗弃犬只等都是养犬人的责任。盲人饲养的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士饲养的扶助犬等特殊情况有所例外。
第四章:禁止事项与场所规定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设立犬只养殖、寄养、交易场所。所有犬只交易需进入指定的宠物交易市场。从事犬只相关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取得相关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举办犬只展览、表演等活动需向公安部门申请许可。
第五章:留验场所与无害化处理
公安部门设立犬只留验场所,处理养犬人放弃的犬只、违反规定的犬只以及无主犬、流浪犬等。留验场所的犬只,在一定期限内可领回,逾期无人领回的,可由他人领养。无人领养的犬只将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检疫、防疫和对疫犬、无主犬尸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章:伤害处理与责任承担
如果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应立即送受害人就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同时将伤人犬送至留验所。对患有狂犬病的犬只,畜牧兽医部门将进行无害化处理。携犬出户时,如因违反交通法规导致犬只伤亡,责任由养犬人承担。
第七章:社会监督与举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非法养犬、非法经营犬只行为进行批评、劝阻或举报。相关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举报的违法行为,并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第八章:流浪犬处理与奖励
公安、畜牧兽医、市容管理等部门发现流浪犬、无主犬的,应将其送至犬只留验场所。送至留验场所的个人将获得奖励。
第九章:违法记录与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具体规定,养犬人将面临不同金额的罚款。对于违反第(一)、(二)、(三)、(七)、(八)、(九)项规定的,公安部门将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市容部门将责令清除,并可对养犬人处以一百元罚款;对于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公安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能收缴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
若犬只咬伤他人,养犬人未按规及时将犬只送至留验场所的,公安部门将处以五百元罚款,并将犬只送至留验。对于饲养犬只干扰他人生活、放任犬只恐吓或伤害他人的行为,公安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若违反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犬只相关经营服务场所的,将被工商、畜牧兽医等部门取缔,并按相应法律、法规处罚。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地进行犬只交易的,将被市容部门处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犬只展览、表演等活动的,县(市、区)公安部门将予以取缔,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若养犬人未按本条例规定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等疾病免疫的,将由畜牧兽医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处理。而对于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的违规行为,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条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2003年施行的《徐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多家的蛋糕培训机构如徐州新东方烹饪学校、欧米奇西点学校、美味学院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红叶谷西点学校、王森西点培训学校等均可学习蛋糕制作技艺。这些机构提供从烘焙基础到高级的专业培训,帮助学员获得职业证书并找到理想工作。它们不仅涉及美食教育,还涵盖产品研发、文化创意及商业运营等多个领域。另外一则新闻指出,美国卡特彼勒已收购徐工集团。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制造商与卡特彼勒展开技术合作,主要生产卡特彼勒许可的产品,如装载机和推土机。随后,卡特彼勒加快了在华业务拓展,与多家中国企业合作建立合资企业。其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包括与上柴股份组建发动机公司、与徐工合作建立卡特彼勒徐州有限公司等。目前,卡特彼勒在中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生产、研发、销售和服务网络,包括11个生产基地、2个研发中心、1个物流中心等。其在中国市场的分布和30年的发展模式主要是通过并购、合资等策略来实现,同时利用自有资金和技术平台建立分支机构,布局产品线涉及工程机械各大整机、发动机等关键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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