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的管理工作可由相关部门、机构所组成之清算组执行,亦或依法设立之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获取执业资格的个体,亦可受任为管理人。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实行的是管理人名册制度,中、高级人民法院通过编制管理人名册以确定本地的管理人团队。
破产企业管理层的职责如下:
1. 全面掌管破产企业,接管其所有财产,包括有形与无形财产、动产与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债权、股份与债券以及应履行的债务。
2. 稳妥保护和管理破产财产,预防其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破产管理人应对财产进行详尽登记,掌握其种类、性质、原值、现值及保存地点等信息。
3. 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的民事活动,如继续营业、参与诉讼、仲裁,解决未完结的业务等。
4. 对破产财产重新估价,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需重新评估其残值,残次及变质的财产需进行变价计算。如无需变价,则按原值计价。
5. 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需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并提请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
6. 对于因玩忽职守导致企业破产,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破产的详细步骤如下:
一、股东会需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二、十五日内需成立清算组并开始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具有以下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通知并公告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 清缴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希望以上内容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特定比例范围内确定管理人的报酬。高级人民法院可参考此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
二、破产管理人的核心职责与任务
当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企业法人转变为清算法人时,破产管理人的角色变得至关重要。他们需要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对其所有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这些财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需要履行的对外债务。
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的首要任务是妥善保护和管理这些财产,防止其遭受意外或人为损失。他们需要对破产财产进行详细登记,包括财产的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以及保存地点等,并核对债权债务,了解掌握营业状况。其中,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未收回的债权以及要求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是管理人的主要工作。这些努力旨在更好地保全破产财产,为顺利处理和分配财产做好准备。
破产管理人还具有代表破产人进行必要的民事及其他活动的职责。在移交破产财产后,破产人虽然仍拥有所有权,但丧失了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失去了以自身名义进行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而破产管理人则取得以自身名义进行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的民事活动的权利。这些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聘任清算工作人员、继续营业、参加诉讼、和解或仲裁、决定合同解除或继续履行以及询问破产人等。
破产管理人还需要对破产财产进行重新估价,包括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的残值重新估价,以及变质财产的变价计算。他们需要根据清算结果制定详细的破产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并提出分配方案。这一方案需提交给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得到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后,管理人才能通知债权人领取财产。
在破产流程的最后一个阶段,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需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管理人需要及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三、破产管理人的一般义务与责任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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