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可以由部门、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担任,同时具备相关专业资格的个人也可以担任。目前,《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规定》采用了管理人名册制度,通过中、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来确定本地的管理人队伍。
破产企业的管理层在破产过程中需要承担多项责任,包括全面接管破产企业,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参加民事活动,进行破产财产清算,以及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等。如果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人因疏忽职守导致企业破产,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破产的详细步骤包括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成立清算组并开始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多项职权,如清理公司财产,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处理未了结的业务,清缴税款等。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关于管理人的报酬,《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提供了详细的指导,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来确定管理人的报酬比例。
破产清算人是在破产宣告后负责接管、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的专门机构。根据法律,其被赋予代表破产企业开展必要的民事活动,登记债权并确认相关权利。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破产清算人有不同的称谓,如“破产信托人”,“破产管理人”,“破产管财人”等。虽然这些称谓反映了立法者对破产清算人的法律地位和性质的不同考虑,但各国设立破产清算人制度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破产程序的公正进行。
关于破产清算人的法律地位,存在多种学说如代理说、职务说和破产财团代表说等。这些学说各有优缺点,但破产财团代表说为多数学者所接受,因为它较好地解决了其他学说的不足。
一、以破产企业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在破产企业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之后,尽管破产人并未完全失去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他们已无法再对破产财产进行占有、支配和处分。他们也失去了以自身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破产管理人则取得了以自身名义,利用破产财产为标的进行必要民事活动的权利。
二、破产财产的清算
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重新估价是必要的。对于已经完成折旧的固定资产,需要重新评估其残值。对于残次变质的财产,应进行变价计算。对于那些无需变价的财产,则按其原值计价。
三、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
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之后,破产管理人需向人民法院提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一旦破产程序终结,破产管理人需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并及时将办理情况通知人民法院。特别地,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时,破产管理人应及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并依法处理相关事宜。
总体而言,破产过程中涉及到的各个环节都需要严谨的操作和精确的把控。从破产企业开展民事活动到破产财产的清算,再到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每一步都需要依法进行,以确保整个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这也体现了法律对于破产程序的严格监管和保护各方利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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