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管理人的核心职责详解:
一、企业破产管理人概述
企业破产管理人是在法院监督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由于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繁重且复杂,包括大量的法律事务和专业技术性强的非法律事务,因此不宜由法院处理。其他主体如破产人和债权人会议也不适合担任此角色。
二、企业破产管理人的具体职责
1. 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包括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对外应履行的债务等。
2. 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防止破产财产受到意外或人为损失,对破产财产进行登记造册,并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对,了解掌握营业状况。
3. 代表破产人进行必要的民事及其他活动:如继续营业、参加诉讼、和解或仲裁等。
4. 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处理、变价和分配:重新估价破产财产,提出分配方案并交给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5. 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分配完毕后,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通知人民法院。
三、企业破产管理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并制作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等。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需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并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以及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等也是其职责之一。
管理人的职责执行需接受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回答询问。如管理人疏于管理,未尽注意义务导致破产财产损失,需负损害赔偿责任。
四、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详细规定了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并制作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接受相关监督。(八)提出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倡议
(九)人民法院依法认为管理人应承担的其他职责。
依据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应当遵循其规定。
一、全面管理破产企业
当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其身份转变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则成为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财产,包括有形与无形、动产与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应履行的对外债务,均需移交给破产管理人进行管理和处分。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需将企业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债权债务清单、账册、文书、资料、印章及营业执照等交由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和支配。若破产人不进行全面移交,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二、妥善保管与清理破产财产
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需对其进行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财产遭受损失。应对破产财产进行详细登记,包括财产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并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对,了解掌握营业状况。主要工作包括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未收回的债权,要求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等,以确保破产财产得以保全,为顺利处理和分配做好准备。如有疏忽导致破产财产损失,破产管理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以破产人名义进行必要民事活动
在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虽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相关权益,但破产管理人仍可代表破产人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聘任清算工作人员、为清算目的继续营业、参加诉讼、和解或仲裁等。
四、评估、处理、变价与分配破产财产
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重新评估,对已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进行残值重新评估,对残次变质财产进行变价计算。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并提出分配方案。方案需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方可进行财产分配。以金钱分配为原则,也可采取实物分配方式或两者兼用。未能清偿的债权可按比例分配给债权人。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式、原则在现行破产法中规定不够清晰,有待完善。
五、办理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需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程序终结后,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时,应及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