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国享有众多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旨在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下面,我们将详细解读高新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申请条件、申请材料以及申请流程。
一、财税优惠
1. 降税优惠: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25%降低为15%,相当于在原有基础上降低了40%。此政策自2008年1月起实施,连续三年有效。三年期满后,可申请复审,复审通过继续享受税收优惠。例如,一家企业年纳税100万,申报通过当年即可享受减免40万的优惠,三年可减免120万税收,六年则可减免240万。
2. 技术开发费抵扣: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 免征营业税:对于在本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和软件研制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二、政策倾斜
市为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设立了专项资金,包括技术创新资金、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金等,用于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鼓励本市组织和个人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等。通过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优先采购转化高新技术成果的产品。
三、人才优惠
1. 外籍人才待遇: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市人事局批准,可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并有机会办理调京手续。
2. 培训计划:市人事局、市科委等部门每年会制定高新技术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培训计划,委托国内外高校或机构组织实施。
3. 户口及税收优惠:受聘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可以直接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对于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市会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申请北京工作居住证及入学优势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北京工作居住证及解决员工子女入学问题相对容易。企业只要正常经营、规范经营,申报成功的概率可高达99%。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积分落户优势,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发展情况也会成为积分的一项重要依据。
五、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管理办法中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认定条件、管理原则等,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政策支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一项重要且有益的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力去申请,享受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地位。新条例认定及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高新技术企业,指依照相关规定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第二章 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及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的指导、管理及监督工作,设立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科技部,负责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等。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方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且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以独占许可方式获取核心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需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三、企业科技人员占比及研发人员占比需达到规定标准;
四、企业需持续进行研发活动,且研发费用占比及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需符合规定;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需占企业总收入的一定比例;
六、企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等需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向地方管理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申请材料:企业需提交包括认定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知识产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合规性审查:地方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及公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进行公示,无异议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四章 税收优惠及管理
第七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提出复审申请,复审通过的,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如发生减税、免税条件变化,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如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地方管理机构复核。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及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在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若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将从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如需重新申请认定,需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流程办理。
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名称变更,认定机构会进行确认,并在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其编号和有效期保持不变。
第四章为罚则。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将取消其资格:
1.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2. 存在偷税、骗税等行为;
3. 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
4. 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
被取消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需遵守诚信和合规义务,并对企业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违反相关要求和纪律的,将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为附则。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等相关文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并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融资方式,即企业筹集资金的渠道,主要分为两类:债务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债务性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权益性融资则主要是指股票融资。
债务融资包括营运资本融资和资本性支出融资。企业通过借入资金,在适当的时机偿还给债权人。债务融资的主要来源包括朋友、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特别是当企业需要通过增加存货和给员工加薪来实现更高的销售和利润时,营运资本负债融资成为了一种合适且必要的融资方式。这种融资方式通常是从银行、商业信用社或信用合作社获得,属于短期融资。
具体融资方式包括银行定期贷款、融资租赁等。对于国内特许企业来说,银行定期(质押)贷款和融资租赁是比较适合的债务融资方式。特许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当的融资方式,获取改善经营或拓展市场所需的资金。
权益融资则是通过出售公司所有权来交换资金的方式,涉及到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责任的分配。权益融资允许企业创办人与投资者分享利润并承担管理责任,而投资者则通过分红的方式获得回报。权益资本的主要来源包括自有资本、亲朋好友或风险投资公司。特许企业可以利用多种权益融资方式获得所需资本来改善经营或进行扩张。
当企业面临发展瓶颈,需要额外资本来推动经营计划的发展但却缺乏抵押品或相关能力时,风险投资成为一种可行的融资选择。风险投资适用于那些勇于进取、积极向上并富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风险基金通常要求持有企业一定的股权,并要求参与企业管理、要求企业提供详细的报告等。风险基金对企业的管理层也有相应的要求和约束。
除了风险投资外,合伙也是特许企业在发展初期常用的融资方式之一。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愿意共同投入初始资金用于预期的费用支出。在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都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对企业管理负有积极参与的义务。还存在有限合伙的形式,其中有限合伙人仅以投资额为限承担企业债务或约定的风险。在股本结构上,企业管理层通常需要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来约束其承诺和管理责任。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来实现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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