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索微信平台政务服务新体验
通过微信搜索功能找到并进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进入平台主页后,点击下方热门服务栏中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在专栏内,选择“办事通”进入国务院部门办事服务,然后点击“小微企业名录”。为了获取相关服务,您需要按照提示填写地区和企业信息,然后点击查询即可。
二、认识中小企业角色与重要性
中小企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人员规模与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它们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这类企业通常由单人或少数人出资组成,员工人数和营业额都不大,因此大多由业主直接管理,受外界干涉较少。它们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及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三、关注政策动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关于中小企业支持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一、地方的职责
各级人民的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对本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确保其稳健发展。县级以上人民的其他有关部门也按照各自的职责,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支持。
二、统计与监测
自治区人民的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将与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合作,建立全区的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实时监测其发展状况,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企业管理与规范
中小企业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依法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也要增强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能力。
四、资金支持与财政投入
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自治区人民将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州、市、县(市)人民也应根据实际情况,为本级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这些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将由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提出,并与财政部门共同安排使用。审计部门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
五、融资环境与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信贷政策,调整信贷结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等多元化服务。鼓励多种形式的地方金融机构的组建,以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对于具有市场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应优先提供信贷支持。也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
六、直接融资与风险投资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依法发行债券。及有关部门还将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机制,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七、创业扶持与政策鼓励
将加大对中小企业创业的扶持力度,鼓励自主创业,开展创业服务,改善创业环境。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还将放宽中小企业准入领域,为其创造更多平等竞争的机会。
八、技术创新与科技进步
及有关部门将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予以支持,鼓励其加快技术进步。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建立合作关系,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贷款贴息政策。还将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促进其科技成果转化。
九、市场开拓与国际贸易
《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相关部门应积极为中小企业自营进出口业务提供指导和帮助。对于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中小企业,可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及其相关部门应推动中小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引导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计算机网络等,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信息系统。我们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改进生产工艺和经营管理,以推动产品市场化、国际化进程。
第三十七条:及其相关部门应积极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标准的认证工作。同时支持中小企业制定或参与制定技术标准,为其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第六章:社会服务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小企业的需求,围绕创业辅导、融资担保、信用咨询、技术创新、法律咨询、人才培训、市场开拓、国际合作等领域开展全方位服务。中小企业有权自主选择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于资助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向中小企业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服务。
第四十条:应推动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评级发布、失信惩戒机制,完善信用档案数据库,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条:鼓励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为中小企业提供科技服务,包括技术中介、咨询、推广等,并培训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专业技术等方面的人才。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指导和协助中小企业建立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支持其维护中小企业权益,提供服务以开拓市场、提高经营管理能力。
第七章:权益保护
第四十三条:中小企业的合法财产和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犯。
第四十四条:中小企业享有自主经营权,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受非法干预。
第四十五条:中小企业有权自主决定用工条件,并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优先招聘少数民族人员。
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及相关部门应规范行政许可、检查检验、行政收费等行为,公开程序和标准,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不得对中小企业设置前置性许可或进行检查检验。收费应限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项目与标准。
第四十九条: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各类非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达标、评比、考核等活动。
第五十条至五十一条:如中小企业权益受到侵犯,有权举报或控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违反本规定或在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分,造成损害的需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政策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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