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治理包含的主要工作包括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票否决权制等。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打击与防范,专群结合,注重打、防、改、建、教五个环节。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所治理的内容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和改造。其中,打击是首要环节,是落实其他措施的前提;防范是减少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措施;教育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战略性措施,特别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上述的“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每个方面都有其具体的工作内容和要求。比如建设方面,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使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和群众中去。
四、城乡综合治理的内容涉及城乡环境建设的方方面面,包括实施净化工程、绿化工程等,旨在彻底改变城乡面貌,树立良好形象。
五、学校综合治理工作主要包括司法方面的责任制落实、维护稳定工作、社会治安防范、平安创建工作以及专项整治工作等方面。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包括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运用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综合治理是一项全社会的共同任务,需要长期坚持下去,以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它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教育、管理、建设等,旨在维护社会的治安秩序,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贯彻打击与防范并举,治标与治本兼顾的原则,尤其要重视治本。其主要任务包括: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严惩刑事犯罪分子;加强治安防范,堵塞漏洞;加强公民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鼓励群众维护社会秩序,参与同违法犯罪行为斗争;积极调解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对违法犯罪人员进行教育和挽救。
三、要善用法律武器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各项法律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和依据。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全体公民要学法、知法、守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方面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四、各部门、单位需建立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各级人民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两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安全、司法行政等职能部门应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骨干作用。要加强基层组织和制度建设,形成群防群治网络。
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需发动和依靠广大群众。要组织城镇居民、农村村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学生建立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市、县人民武装部门要积极组织民兵参与维护社会治安。要切实加强对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六、要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与单位和个人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奖惩制度。对于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功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在斗争中负伤、致残、牺牲人员的家属要给予妥善治疗和安置。对于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而导致重大损失的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务分包队伍,禁止使用以下人员:
3.《建筑施工企业的作业层(操作层)》详解
建筑施工企业的作业层包括了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常被称为“技工”和“壮工”。近期《意见》强调要有一定数量的技术骨干工人担任关键岗位。关于“一定数量”的具体数目和比例,以及“关键岗位”具体指的是哪些岗位,是否包括企业管理层、项目管理层或作业层本身,都引发了广泛讨论。特别是在现有模式下,如果强调作业层充当关键岗位,是否会产生矛盾?关于“关键岗位自有骨干工人”的来源问题也备受关注。
多年来,建筑技能教育存在偏差,过多追求“本科”白领,提倡走“工程师、建造师”之路。在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体制未改变的情况下,“一定数量的骨干技术工人”的来源成为一个难题。笔者认为,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澄清和明确。
关于劳务派遣用工,这是一种近年来新兴的用工方式,起源于日本和美国,后来被我国《劳动合同法》所采纳。这种方式指的是派遣机构(劳务公司)与派遣劳工(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然后将劳动者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后者在实际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监督下从事劳动。这种方式的特征是派遣机构招人但不直接使用人,实际用工单位用人但不直接招人。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实施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那么,作为建筑产业工人长效机制必要补充的劳务派遣工人,他们在施工现场从事哪些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呢?我们知道,建筑施工中的某些专业(工种)具有阶段性但持续存在,另一些则是辅助性的但长期存在。这些都在分包范围内,总包企业不应再为分包企业做过多的工作。
更重要的是,《劳动合同法》在此条的立法说明中强调,劳务派遣不得以永久取得与受派企业正常的、持续性的经营活动相联系的工作为目的,法律上也不会承认这种效力。这一严格限制旨在减少企业通过使用劳动力外包来规避《劳动合同法》、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从而维护正常的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作用。施工企业以劳务派遣为补充是不可行的,这可能会冲击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干扰现有用工模式,加剧建筑用工的乱象。
至于施工现场的临时性工作以及企业经营和其他临时用工并非企业用工主流,应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
关于施工总包与分包存在的问题,核心不在于“一定数量技术骨干工人”,而在于总、分包在施工管理中各自应管理的范围与内容没有明确的“分工”。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如“以包代管、一包了之、挂靠施工、出卖(借)证照”等,以及由此引发的质量、事故、市场混乱等问题都与此有关。《意见》可能基于此才有此项要求。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与劳务派遣问题,笔者有以下建议:修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或颁布新规定,详细规定总包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管理范围和内容,明确各自职责;提高分包企业特别是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要求;鼓励施工总包企业拥有独资或控股的施工劳务企业;在劳务工人中恢复“八级晋级制”,重新制定考核标准;放宽个人职称和从业资格的前提条件,注重实践经验的重要性;构建有利于形成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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