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滁州安全教育平台学生登录通道
滁州安全教育平台的学生登录通道已经开通,学生和家长可以通过该平台输入学籍帐号进行登录,以便参与安全教育活动。
二、滁州安全教育平台概述
1. 建立高效的安全教育管理机制。
滁州安全教育平台实现了安全教育过程和效果的实时管理和量化考核,强化和落实了学校和教师的安全教育主体责任。这一举措全面提升了实验区的安全教育管理水平和能力,努力将实验区打造成为“全国安全教育示范区”。
2. 构建地方特色的安全教育体系。
在确保安全教育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规范性的基础上,滁州安全教育平台借助信息化资源,建立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安全教育校本课程体系,为学校提供丰富多样的安全教育资源。
3. 协助中小学教师开展有效的安全教育。
通过信息化平台,教师可以方便地运用视频资源组织课堂教学、指导学生开展技能训练、进行家校安全教育互动等,及时了解和评价安全教育的效果。
4. 促进学生自主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学生可以通过该平台随时随地学习安全知识、进行安全技能训练、参与安全专项活动等,有效提高中小学生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
5. 提升应急疏散演练效果。
滁州各学校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操作规范》的要求,定期进行应急疏散演练。中国教育学会协助各地解决学校师生在演练过程中的实操性问题,提高演练的安全性和效果。
6. 加强家校互动,提升家长的安全监管意识和能力。
通过该平台,学校可以与家长建立更紧密的联系,及时反馈学生的安全学习情况,帮助家长提高对孩子安全的监管意识和能力。
三、滁州中小学安全教育新闻及相关政策解读
为了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管理,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滁州市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管理政策。其中包括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等。学校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各级和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四、滁州教育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与措施
滁州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有重要职责。他们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加强对学校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他们还负责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公安机关也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有重要职责,包括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的安全、协助处理安全事故等。
这是一份详尽的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了不同部门及学校自身的安全管理职责。包括全面了解和掌握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状况,指导并监督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以及协助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等。规定还要求学校遵守各项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学校还需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和保卫机构,并明确其职责。建立健全门卫制度,加强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验证管理,确保校园安全。学校还应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对学校的建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在特定场所的安全管理方面,学校应确保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和消防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学校还应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保障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有效使用。学校还需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确保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健康与安全规定
学校应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兼职卫生保健教师,并配置必要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确保对学生常见病症的及时诊治,同时负责监控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条件许可的学校应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时,需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和小学在接纳新生时,应查验其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并定期组织学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学校应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将学生的安全信息,如到校、放学时间、非正常缺席或擅自离校情况,以及身体和心理的异常情况,通知其监护人。对于有特殊体质、疾病、心理状况异常或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做好安全信息记录,严格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并依法保护其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寄宿生安全管理制度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设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管理住宿学生的生活和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应实施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的特点加强安全管理。学校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生接送车辆管理规定
如学校购买或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应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专用校车应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制定。严禁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接送学生的驾驶员需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并保持良好的驾驶记录。
第二十七条 安全工作档案制度
学校应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安全档案是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安全管理
学校在日常教育教学中应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积极防范可能的风险。组织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社会实践活动应符合学生的身心特点。学校以及参与教育教学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大型集体活动安全措施
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时,学校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成立临时安全管理机构、针对性安全教育、安排管理人员并明确职责、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 体育教学与体育活动安全
学校应按规定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开展体育活动时应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经过此类地区时,应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合作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小学与幼儿园接送制度
小学和幼儿园应建立低年级学生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学生交给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防止校园拥挤踩踏事故
学生在教学楼活动时,学校应合理安排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并安排人员巡查。晚自习期间,学校应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 禁止危险活动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进行抢险等危险活动,也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危险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或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场地出租管理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得出租校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或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及教师要求
学校教职工应符合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教师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有危险性时应及时制止,并与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 学生纪律与安全管理 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告知义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的身体状况或心理状况异常时应及时告知学校以便学校进行管理和应对从而降低安全风险。学校对于拥有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应予以重点关注与照料。当学生健康状态不适合继续在校学习时,应当令其休学,由监护人安排其接受治疗和休养。
#### 第五章 安全教育的深化
#####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育应当依照国家标准及地方课程的要求,将安全教育内容融入课堂教学,提升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及能力。
#####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在学期初和学期末,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新生入学后,学校需及时帮助其了解校园安全制度和规定。
##### 第四十条
针对不同课程的实验课特性,学校需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安全防护教育,包括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措施。
学校还需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特别是对于寄宿生,应加强防火、防盗及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开展安全防范教育,教授学生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以应对可能遭遇的不法侵害。
学校还需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师生进行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每学期至少应进行一次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让学生掌握避险、逃生及自救的方法。
#####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可与司法机关等部门合作,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辅导员。他们应协助学校落实安全制度、处理安全事故,并定期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 第四十四条与第四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需定期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校长及安全保卫工作人员接受相关的安全管理培训。学校需为教职工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使其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及指导学生预防事故的方法。
##### 第四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应与学校配合,共同做好学生的各项安全教育工作。学校鼓励并提倡监护人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 第六章 校园周边的安全管理
##### 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四条
多个部门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并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建设、公安等部门需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的执法检查,禁止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设施的设立。公安机关需将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交通部门需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保障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卫生、工商等部门还需对校园周边的饮食卫生进行监督。
#### 第七章 安全事故的处理
##### 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事件时,相关部门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保障学校及师生的安全。
第五章第五十六条,当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学校需迅速组织教职员工参与救援、抢险及防护工作,以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身体健康以及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第五章第五十七条,一旦出现学生伤亡事故,学校应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救助并妥善处理。
第五章第五十八条,若学校发生教职工和学生等人员的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若为重大事故,教育行政部门需按照相关规定逐级及时上报。
第五章第五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需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内容为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的情况。
第八章奖励与责任机制
第六章第六十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对于在学校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应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第六十一条,若上述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上级部门需给予批评。对于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若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第六十二条,对于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的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需责令其限期改正。若拒不改正或存在特定情形,教育行政部门需对学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若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应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对于校外单位或个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若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第六十四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处理,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规定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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