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子行业的大环境下,确保良好的工作环境与公平待遇对于行业长期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行为准则,即《电子行业行为规范》(Electronic Industry Behavioral Code,EIBC),是保障这一过程的重要工具。此规范旨在确保电子行业供应链的各个环节,从原始设备制造商(OEM)到电子制造服务(EMS)公司,再到为生产电子产品提供服务的各个参与者,都能在尊重工人、保护环境、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
A. 劳工部分
劳工是电子行业的基石。本规范强调对劳工的尊重与保护。所有劳工都应享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不得使用强迫、抵债或契约约束的劳工。童工的使用更是严禁的。所有工作都应基于自愿原则,员工有权在合理通知的情况下离职。工资与福利应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不得有扣除工资作为纪律处分的行为。
B. 健康与安全部分
健康与安全是员工工作的基本保障。参与者必须认识到,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不仅影响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更关系到员工的身心健康和企业的长期发展。本规范提出了一系列健康与安全的标准,包括职业安全、应急准备、职业伤害与疾病管理、工业卫生、体力需求高的工作、机器防护以及员工生活环境的改善等。
C. 环境部分
环境责任是电子行业不可推卸的义务。在制造操作中,应尽量减少对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的不利影响,同时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本规范参考了OHSAS 14001和生产管理与审核体系(EMAS)等公认的管理体系,提出了包括环境许可和报告、预防污染和节约资源、有害物质管理、废水及固体废物处理、空放控制以及产品含量限制等标准。
D. 管理体系部分
为确保上述准则的有效实施,参与者应建立或采用与本规范内容相关的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包括公司的承诺、管理职责与责任、法律和客户要求鉴定、风险评价和风险管理、附有实施计划和措施的绩效目标、培训、沟通、员工反馈和参与、审核与评估等要素。
二、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之要义
为了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特制定本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第一条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事证券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任何违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
第二条从业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秉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有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
第三条证券从业人员应保守公司机密和,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从业人员之间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得恶意竞争,应共同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
第二条 为了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自律准则。本准则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
(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负责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顾问;
(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团队成员;
(六)对证券市场进行资信评级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以上所述机构,如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为“机构”。
第四条 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同时接受并遵循协会的自律管理。他们应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五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积极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坚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同时维护行业的声誉。
第六条 从业人员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进行。他们应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揭示投资风险,并确保自身具备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
第七条 为保持和提高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并参与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第八条 当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他们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冲突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对待。
第九条 从业人员对国家秘密、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他们不得泄露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信息,但国家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情况除外。
第十条 机构或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的涉嫌违法违规的指令,从业人员应按照所在机构的内部程序及时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报告。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如未能妥善处理,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协会报告。
后续条款内容针对不同类别的从业人员设定了特定的禁止行为,以及机构应根据本准则制定相应的人员管理、培训和执业监督制度等内容,均与示例文章保持相似的表述方式和结构。
最后几条强调了协会的监管职责,包括对机构执行本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设立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进行纪律惩戒,以及将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记入诚信信息系统等。也对违规行为的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文则主要解读了《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中关于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是准则的核心内容之一。准则由协会负责解释,不仅规定了所有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执业规范,还针对不同类别机构证券从业人员的特性,详细列举了他们应当避免的行为。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其中,欺诈行为包括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欺诈涵盖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而狭义的证券欺诈则特指利用与客户交易机会或身份,使用错误、虚假或隐瞒重要信息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内幕交易方面,《证券法》详细规定了哪些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包括公司经营、财务的重大未公开信息以及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的交易行为等。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利用资金、持股、信息等优势,人为影响证券行情,引诱他人参与收购或买卖证券的行为。这种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和秩序,扭曲了证券市场正常的供求关系,对证券市场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因此被严格禁止。根据《刑法》规定,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情节严重者将面临刑事处罚。
证券从业人员还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等行为。这些都是对证券市场正常秩序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必须予以禁止。
证券从业人员还被禁止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以及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等。这些行为可能会损害投资者利益,影响证券市场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法律明文规定这些行为是禁止的。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相关机构和部门将会予以严肃处理。
交易记录是记载和反映证券交易活动的关键资料和证据。这些资料不仅让我们了解证券交易的详细情况,还能查证机构是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了真实了解交易情况,减少纠纷,并为处理纠纷提供可靠证据,证券从业人员有义务依法保存相关交易记录。具体表现为:
1. 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妥善保存交易记录,确保其完整性和安全性。
2. 任何人不应隐匿、伪造、篡改或毁损交易记录。这包括转移和隐藏资料,有意制作虚假记录,或用各种方式改动原始记录以改变其真实性。由于交易记录是反映证券交易活动和机构状况的重要资料,因此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包括和隐私。涉及客户在参与证券业务时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财产状况、企业概况等。客户隐私则主要指客户的婚姻状况、家庭住址、财产等不愿让他人知晓的信息。保护是证券业和相关机构的义务,监管机构也以此作为评价机构稳健经营的重要指标。
中国证监会和协会也禁止其他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
在保险销售行为合规管理方面,相对证券业和保险业,银行业在中国金融机构的合规建设方面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早在2002年,中国银行就参考香港分行的合规管理制度,改革其法律事务部为法律合规部,并设立了首席合规官。银行业的合规管理面临着许多挑战,包括识别和解决合规事件的原因,如不能持续强化全面的合规政策和程序,合规文化、意识和培训的不足等。根据银行监管部门的要求,商业银行需根据合规管理的规定,梳理现有的管理制度并报当地银监局备案。一些商业银行在合规制度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制度体系不合理、制度建设脱离具体运营环境以及制度执行力不足等。这些问题反映了我国银行业在合规管理方面的深层次问题,需要从理念、建设到执行环节进行全面改善。
为了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商业银行应采取以下措施:树立全面合规建设理念,重视专业性和全面性的合规制度内容;注重合规管理体系的完整性;还需加强合规管理力度,完善制度建设,确保合规管理工作贯穿于事前决策、事中执行、事中监督和事后反馈的各个环节。这样不仅能有效防范风险,还能提升银行的整体稳健性。
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的合规内容方面,需关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在决策和监督职能中的合规性。在日常经营管理的合规制度设计上,银行应细化法律、合规、内部审计等部门的具体职责,确保员工在日常工作中能自觉防范风险,从而提高银行整体的合规经营能力。
(二)商业银行应强化法律与业务人才在合规管理中的协同作用
根据银监会的监管要求,商业银行的合规管理人才需要具备多元化的技能和知识,包括法律知识和银行专业知识。这样的复合型人才不仅要深入理解法律内涵,还要熟悉银行业务,形成良好的综合素质。目前,一些商业银行的法律与合规部门仍然分开运作,导致合法性与合规性的判断存在时间上的滞后,影响了整体工作效率。银行应重视法律人才与业务人才的融合与协作,形成全面、高效的合规管理机制。
(三)优化合规监管机制,实现全行协同监管
为实现合规管理的最佳效果,商业银行需要全行协同,各部门各有侧重,建立多层防线,提高合规风险的管控能力。在这一过程中,银行需要细化合规监管制度,实现责任与义务的统一。尽管分支机构的业务负责人被赋予了首要合规监管职责,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业务主管人员可能只重视报告而忽视了初步识别任务。银行应明确合规部门的职责,强化业务主管的合规责任,确保合规监管的有效性。
(四)重视合规人才的培育与发展
银行业务创新对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合格的合规工作人员不仅需要法律和业务知识,还需要良好的学习和领悟能力,能把握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动态,分析其对银行业务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目前,很多商业银行的合规人员水平虽有所提高,但仍难以满足这一需求。银行应重视合规人才的吸收和培养,加大投入。
(五)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合规管理执行力
尽管许多商业银行已建立了完善的制度和流程,但执行难度仍然存在。为解决这一问题,银行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包括制度检索、合同审查、授权管理等功能在内的合规管理电子信息平台,促进业务部门与合规管理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实现内部实时互动和合规管理的持续改进。这种方式也有助于银行从部门银行向流程银行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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