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那么境内电子商务活动的内涵和外延是怎样?
首先,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包括互联网、电信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通过互联网、移动客户端、移动社交圈、移动应用商店等进行的经营活动也属于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
其次,经营活动应当是指持续性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销售商品既包括销售有形产品,也包括无形产品(例如数字音乐、电子书)。技术交易无论是技术转让还是技术许可,都属于销售商品(数字商品)的范畴。因此,技术交易也属于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提供服务是指在线提供服务,如网络游戏等;或者是网上订立服务合同,在线下履行,如滴滴打车、在线租房、在线旅游等。此外,对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进行支撑的相关服务,如电子支付、物流快递、信用评价、网店装潢设计等,也属于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此处应当阐明的是,商品或服务应排除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但消费者在购买、享受这些商品因订立交易关系、履行合同及权利救济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可以适用电子商务法调整,也就是说这些特殊商品、服务在内容监管方面不适用电子商务法,但消费者权利保护例外。
最后,如何理解电子商务法的地域效力,即“境内”:
(一)在我国境内注册电子商务平台上发生的交易,不论交易双方是否为我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即交易双方均为外国人,交易双方均为我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或者交易一方为我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均适用我国电子商务法,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交易双方当事人均为我国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即使其利用境外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也适用我国电子商务法,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三)境外经营者在境外建立网站或者通过境外平台向我国境内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适用我国电子商务法;如果买方或者服务接受者为我国境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双方可以约定适用我国电子商务法。
(四)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我国电子商务法。适用我国电子商务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