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销售额累计超过500万元,会被强制要求转为一般纳税人,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大部分企业不知道具体如何操作,更不知道如何运用纳税身份切换进行纳税筹划。
微信群里有朋友问钱力老师: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4月份之前连续三个季度累计开票480万元,5月份计划开票50万元,税务系统是否会自动在5月份把我变成一般纳税人?5月份开的50万元是全部按13%税率征税,还是超过的那30万元才按13%交税?
这个问题很有代表性,而且据我们了解,绝大部分企业在这方面的理解都是似是而非的,操作的时候面临很多的困惑。
1. 5月份的销售额50万元可以全额按小规模纳税人来征税,也就是说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2.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默认按季申报纳税,所以,6月份的开票额应当继续可以全额按小规模纳税人来征税,但是需要注意各地税务部门对政策的理解和执行有差异。
3. 7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后15天内,主管税务机关会通知和要求该企业转成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日期“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于目前小规模免征增值税,所以一般情况下选择次月1日生效更为有利,并且可以在发票领购范围内尽可能地金额多开,当月可以继续享受免税政策、用好用足政策红利。
4. 企业纳税身份切换之际这种纳税筹划方法,我们戏称为“小规模最后的疯狂”。
附相关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应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符合条件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除外);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规定,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公告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中,“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有两种选择,一是“当月1日”生效,二是“ 次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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