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关系协会自1987年创立以来,已发展成为拥有丰富资源和专业特长的行业佼佼者。该协会得到主管部门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支持,并已正式加盟中国公共关系协会及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协会的领导班子汇聚了党政领导、专家学者、企业家和新闻界负责人,并有一支由渊博的专家和学者组成的专家团队。
在过去的几年里,协会凭借出色的工作,赢得了省委宣传部和省科联的科普优秀组织奖和先进集体奖。还荣获中国公关协会授予的突出贡献奖和优秀社团奖。目前,协会持续稳健发展,不断拓展新的领域,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在长达近30年的时间里,浙江省公共关系协会充分发挥其职能优势,在人才培养、理论研究、社会公益、品牌建设、形象塑造、危机管理和社会和谐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该协会为推动浙江省经济发展、加强与企业的交流与合作,以及国内外的广泛交流与合作,发挥了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接下来,介绍一下该协会的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高级顾问)名单。名誉会长包括李道豫等几位前高官和现任浙江省公共关系协会会长。而名誉副会长(高级顾问)则涵盖多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及企业家。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详细阐述了其职权及运作方式。
第七条明确规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合同草案,并听取关于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管理等报告。还需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推荐劳动模范候选人,并讨论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职工代表大会还负责督促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实行厂务公开等。
对于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可以召开职工大会,其职权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同。
第八条针对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一般职权外,还需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方针、长期规划等报告,审查同意或否决企业改制方案,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等。还需评议、监督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第九条指出,企业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选举过程中,可根据分公司、分厂等设立选区。
第十条进一步明确了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标准,根据企业规模进行调整。在职工代表大会届期内,代表名额随职工人数变化而调整。
第十一条规定了代表名额的分配原则,强调代表的广泛代表性,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在代表中的比例有限。强调应有女职工代表和残疾人职工代表的存在。对于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企业,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被派遣劳动者代表列席会议,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详述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培训活动等。
第十三条介绍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涉及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期、召开频率及议事规则等。
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涉及区域性、行业性的集体合同及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内容。
“扩展资料”部分介绍了该条例的通过时间和来源。
该《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为规范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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