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监管人员的安全培训标准和要求如下:
对于培训时间:
1. 安全培训总时长不得少于规定的学时数。对于一般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学时要求不低于特定的学时数。而在高危行业如煤矿等特定场所的从业者初次培训则需要达到规定的时长要求。新入职的员工也需接受规定的培训时长,每年的再培训时长也有所要求。并且每年需要持续参加定期的安全再培训活动以确保安全和操作规范知识能够不断得到更新和提升。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和行业变革的不断升级,通过定期的培训和复训保证安全管理团队的专业性对保持企业的安全稳定运行至关重要。 此次的培训安排明确了学习时间是为了满足从业人员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来确保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得到提升。对于从事高危行业的员工来说,这是法律所规定的必要培训和职责,以更好地适应岗位需求和确保安全作业环境。此次培训不仅仅是单纯的理论学习,更包括实地考察和案例分析等实践活动,使学员能够深入了解煤矿行业的实际情况并提高自身的实操能力。对于整个团队而言,不断的学习与自我提升不仅能够帮助企业克服各种困难,还能为企业的长远发展贡献力量。因此安全培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第三章 煤矿人员准入与培训
第十二条对于年产30万吨或以下的煤矿,其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及技术负责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在煤矿安全生产相关领域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三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准入标准应遵循《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
第十四条新入职的煤矿员工必须符合准入标准,不符合的不得录用。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具备与职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方可任职。矿长还需接受矿长资格培训,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这两项资格应合并培训,分别审核发证。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及实际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对于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如果所学专业与从事的特种作业相符,持学历证明并经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同意,可以免予初次培训,但必须参加复训。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的班组长,如采煤、掘进、通风、机电、地测、运输等专业的班组长,应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的其他员工应接受与其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安全资格培训的实施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由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特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培训由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其他员工的安全培训由具备四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若企业不具备培训条件,需统一组织到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
第二十条安全培训的时间必须达到规定学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培训不少于48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合并培训的初次和复训分别不少于64学时和32学时。特种作业人员初次培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新员工的初始培训不少于72学时,并在有经验的员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方可独立工作。其他井下员工每年安全培训不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一条鼓励煤矿企业采用招工招生的方式,对于年产30万吨以上的煤矿企业,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需经过技工学校相应专业的正规教育,取得后方可录用。
第二十二条员工调整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应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相关员工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已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免予初次安全资格培训;对于已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免予复训。
第二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查,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符合准入条件的,方可参加培训。第四章 考核和发证
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培训的考核实行教考分离的原则,由统一的考核标准进行。
第二十六条主要考核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达到80分为合格,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第一章 概况
对于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申请者,将不予发放相关证书。对于发生死亡事故并受到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以及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也将不予颁发证书。
第二章 证件管理
申请人对初次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存在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证书遗失,持证人需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补发。证书记载信息发生变化或损毁的,同样需持书面申请进行变更或更换。
第三章 公示与透明度
考核发证机关应定期公布证书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审核、颁发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证、操作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考核发证机关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涵盖法律、法规的安全培训贯彻落实情况、安全培训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职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安全培训制度和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三项岗位人员”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煤矿企业如有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计划、未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等违法行为,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对于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和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等严重行为,将处以更高罚款,甚至责令停产整顿。
第六章 违法行为的处理
《煤矿安全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条例
根据第五十六条,煤矿发生责任事故,造成3-9人死亡的,或者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1-2人死亡的责任事故,矿长的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将被暂扣。要求矿长参加复训,通过考核后方可取回资格证。若考核不合格,资格证将被吊销,并且五年内不得重新核发。
若煤矿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造成3-9人死亡的责任事故,矿长的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将直接被吊销,且五年内不得重新核发。而对于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责任事故,不仅资格证会被吊销,而且矿长终身不得再担任煤矿矿长职务。
第五十七条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培训机构存在未按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未按时落实培训计划或者未取得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如果逾期未改正,将给予警告,并处以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罚款额度将在1万元至3万元之间。
根据第五十八条,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如果伪造、涂改资格证或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将受到警告,并可能被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如果是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罚款额度将在2000元至1万元之间。
第七章附则中的第五十九条说明了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制定程序。收费标准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发证机关制定,报同级人民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用将列入考核发证机关的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条指出,如果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相关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与本规定存在冲突,应以本规定为准。第六十一条要求考核发证机关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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