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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机构变相销售现象的应对与解析
    讲师:投稿      浏览次数:3
    1. 免费消防培训并非违法行径。虽然在培训结束后可能存在推销消防器材的情况,但这通常发生在企业单位的消防知识宣传活动中。提供培训的人员往往并非来自公安消防机关,而是由外部企业负责。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职责时,必须保持公正、严格、文明和高效的态度。他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利用职责谋取个人利益。 3

    1. 免费消防培训并非违法行径。虽然在培训结束后可能存在推销消防器材的情况,但这通常发生在企业单位的消防知识宣传活动中。提供培训的人员往往并非来自公安消防机关,而是由外部企业负责。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职责时,必须保持公正、严格、文明和高效的态度。他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利用职责谋取个人利益。

    3. 消防培训的正规性在于其教育目的,而非以销售产品为主要目标。正规培训机构在提供免费培训时,不会强制或变相推销任何消防产品或服务。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格与管理规定

    1. 为了规范保险销售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中国制定了相关办法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2.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销售员。他们必须符合中国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3. 中国负责统一监督管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并授权派出机构在特定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4.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的有关规定。他们需要通过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5.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需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特定情形如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考试纪律的,将不予受理报名申请。

    6. 考试成绩合格且无其他不当情形的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资格证书。取得资格证书的销售人员,还需在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进行执业登记,并取得执业证书。

    7. 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需对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基本的执业素质和职业操守。培训内容应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等。

    8.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对代理机构的销售人员进行相关培训,确保他们了解本公司保险产品的相关知识。

    9. 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需建立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销售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他们需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向未取得资格证书或未在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发放执业证书。

    10.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从事保险销售时,应出示执业证书,并遵循公司或代理机构的授权范围。他们需遵守行业规范,不得进行欺诈、误导等不当行为。

    关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

    47. 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严禁发布误导性广告,不得提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收入或其他利益,亦不得将购买保险产品作为发放执业证书的条件。

    48. 一旦发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中存在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向中国派出机构报告。

    49. 第二十四条明确,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需规范保险销售人员的行为,严禁其从事以下行为:

    50. 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51. 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

    52. 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53. 提供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54. 利用行政权力、职务便利或其他不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55. 伪造或擅自变更保险合同,为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56. 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保险金;

    57. 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58. 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59. 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60. 在客户明确拒绝后仍频繁打扰客户;

    61. 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62.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的其它规定。

    63. 一旦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前述规定的行为,中国将责令其改正,并可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64. 第二十五条要求保险公司需向提供销售本公司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等内容。如发现代理机构及其销售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纠正。若拒不改正,应立即终止与其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向报告。

    65. 第二十七条明确,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扣留或变相扣留他人的资格证书。如有违反,将依法处理。

    66. 第二十八条指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资格证书的,将撤销其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同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67. 对于提供虚假报名材料、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协助、组织他人作弊的行为,将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68. 对于伪造、变造、转让或租借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行为,将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若无违法所得,则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69. 对于未取得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而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将责令其改正,并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相关人员及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进行处罚。若法律和行政法规未作规定,则对相关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同时对个人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扩展阅读:如何购买合适的保险?本文将为你揭秘避开保险陷阱的方法。针对想要提升专业技能的读者,本篇还将介绍关于保险业的报名培训信息及注意事项。

    三、关于保险业培训报名信息

    1. 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规定,申请参加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包括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D)

    2. 该《办法》经中国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资格、执业管理、管理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旧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已废止。

    3. 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统一监管管理是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4.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执业。

    5. 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的规定。这是其基本职责之一。

    6.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需通过中国的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7.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需具备相应的学历和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对于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将不予受理报名申请。同时对于违反考试纪律的人员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8. 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在管理和培训其销售人员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的规定以确保市场的健康保险行业人员资格与行为规范

    一、以不正当手段,如欺骗、贿赂等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若其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且未满三年的,将受到行业禁入处罚。

    二、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行业的从业人员,若禁入期限未届满的,其资格将受到限制。

    三、因犯罪被判刑的人员,若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的,将影响其取得或保持行业资格。

    四、对于符合资格考试要求且无其他不良记录的人员,可申请资格证书。自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合格者将由中国颁发资格证书。

    五、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将注销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

    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当资格证书出现以下情况时,其持有人应向中国办理变更、换发或补发手续:

    1. 持有人信息变更;

    2. 资格证书损坏或遗失。

    七、中国派出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辖区内资格考试的学历要求。具体办法由中国另行制定。

    八、降低学历要求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其从业地域不得超出中国派出机构辖区的范围。

    九、中国派出机构在向中国备案后,可对特定地区的报考人员实行资格考试的特殊政策,包括县级以下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报考人员。

    十、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为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十一、当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及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变更,并在规定时间内换发执业证书。

    十二、执业证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 持有人的基本信息;

    2. 身份证件信息及照片;

    3. 所在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的名称;

    4. 所在机构的投诉电话;

    5. 信息查询电话和网址。

    十三、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向未在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或已由其他机构办理登记的人员发放执业证书。

    十四、为规范保险销售行为,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工作。

    十五、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执业地域范围应符合其资格证书的规定。

    十六、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收回执业证书,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

    1.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

    2. 其资格证书被注销;

    3. 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

    4. 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停业、解散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

    十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并应出示执业证书。对于所代理的保险公司名称,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还应告知客户。

    十八、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档案,确保资料准确完整。档案应包括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

    十九、为提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素质,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对其进行培训,内容应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和职业操守等。当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销售产品时,还应包括本公司产品的相关知识。

    二十、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发布误导性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发放执业证书的条件。同时应规范广告宣传行为,确保公平竞争。

    二十一、若发现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立即纠正并向中国派出机构报告。

    二十二、为规范销售行为,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严禁销售人员在销售活动中出现以下行为:

    1. 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2. 隐瞒重要情况;

    3. 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 提供额外利益;

    5. 利用不正当手段强迫或限制投保人订立合同;

    6. 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7. 伪造或变更合同;

    8. 挪用、截留或侵占保费或保险金;

    9. 委托无资格机构或个人从事保险销售;

    10. 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信誉或扰乱市场秩序;

    11. 泄露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12. 在客户明确拒绝后仍干扰客户;

    13. 代替投保人签订合同;

    1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的规定。

    67、保险公司若发现其保险代理机构及其销售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在销售其保险产品时,应立即予以纠正。若保险代理机构及其销售人员拒不改正,保险公司应立刻终止与代理机构的合作关系,并立即向报告。

    68、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扣留他人的资格证书,这是严格禁止的。

    69、对于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资格证书的行为,将依法撤销其资格证书,同时将给予警告,并处以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70、为他人提供虚假报名材料,代替他人参加保险资格考试,或协助、组织他人在考试中作弊的行为,将给予警告,并视情况处以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71、对于伪造、变造、转让或租借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行为,将给予警告,并根据违法所得情况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若无违法所得,则处以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72、未取得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人员若从事保险销售,将责令改正,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进行处罚;若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则将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若无违法所得,则处以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并对该人员给予警告和罚款。

    73、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若违反特定规定(如本办法的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以及第二十七条),将责令改正,并根据情况给予警告和罚款。

    74、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若违反本办法的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七条,将责令改正,并根据情况给予警告和罚款。具体的罚款金额将视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而定。

    75、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相关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也可能面临相应的处罚。

    76、保险公司若违反本办法的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将责令其改正;若逾期不改,将给予警告和罚款。

    77、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生效,之前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78、再保险公司不适用此办法。

    79、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所有。

    80、扩展阅读:购买保险的注意事项、如何挑选优质保险产品以及避免保险陷阱的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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