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会商务运作是传销的一种变种,其本质并未改变。商会商务运作常常打着“资本运作”、“连锁销售经营”等旗号,发展会员、加盟商等名义,要求交纳费用层层发展下线并承诺高额回报,涉嫌传销违法犯罪。对此应保持警惕,注意识别和防范传销。
2. 商会商务运作还存在假冒国务院文件的情况,以合法名义进行活动。这类虚构的国务院文件主要目的是规范资本运作投资行业,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但其中的规定多是基于传销活动的需要,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的合法性。
第二十三条以资本运作名义欺诈他人财物、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以资本运作投资行业名义从事传销活动的,将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惩处。
第二十四条相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办法制定资本运作投资行业行为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以确保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商会等组织主要通过多种方式赚取利润,包括会员费、活动收入、商业服务收费以及资源整合产生的经济收益等。会员费是商会的主要且稳定的收入来源之一,用于维持商会的日常运营和提供各类服务。商会还会举办商务活动,通过门票销售、赞助商费用等获得收入,并提升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机会。商会提供市场咨询、项目对接、商业培训等商业服务,并基于其行业经验和资源网络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商会作为平台,通过整合会员资源,如人脉、信息、技术等,产生经济收益。
关于云南省福建商会的章程,该商会是由福建籍在云南省经商办企业的工商业界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其宗旨是团结、拓展、交流、服务,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联系,增进友谊,提供服务,互通信息,促进合作。该商会的业务范围包括联系海内外侨胞和福建籍工商业界人士,加强信息交流,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促进全方位合作等。
商会会员入会需自愿并符合一定条件,包括拥护商会章程、有加入意愿、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等。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活动的权利、获得服务的优先权等,并需履行相应义务。商会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也有明确规定。
以上内容自2010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更多详情可查阅相关资料或市场监督总局的官方信息。5、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代表大会。其职责包括:
(一)制定及修订协会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成员;
(三)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解散及终止事宜;
(五)审议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全体成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需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为有效。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体成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若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体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包括:
(一)执行全体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及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及秘书长;
(三)筹备并召开全体成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体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及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接纳或除名;
(六)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6、第三十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有:
(一)会员按规定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会员、企业及有关人士的自愿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会员会费的具体数额由会员自愿决定。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仅限于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间分配或对外借贷。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用款计划需经会长会议商讨,由监事会审议决定,确保用款计划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财务管理,会计和出纳职责需严格分离,会计人员需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和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需遵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对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来源,需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第三十六条,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本协会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任何资产都不得被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将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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