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有多个股东的时候,老板想要增强对公司的控制力,通常有三种手段,
1、一致行动人协议,
2、投票权委托协议。
3、持股平台。
这三种手段,它的控制力强弱不一样,适用于不同的情形。
第一种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人相当于是在股东会之外又建立了一个小股东会。什么事儿呢?你先放到这里边讨论一下,讨论好了,大家达成了一个共识,定了一个决议,所有签署了这个协议的股东都按照同一个意思去行动。比如我是公司老板,准备聘任一名新的董事,我就先拉着另外两个签了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大家先开一个小会儿,我说我准备推某某某当董事,到时候开股东会的时候,你们都得同意,其他股东都说好。真开股东会的时候,我们仨都这么表决,加起来股权可能超过了三分之二。这事儿他就妥妥的通过了。但是,一致行动人协议也不是没有坏处。他是一致行动,不是一致都听你的行动。这个协议,它最核心的就是这个一致行动决议的达成的方式。大家你得先商量出一个结果,这个商量的方法往往是比较公平的。比如说是按人头表决。像刚才那个例子,如果是三个股东,人家那俩不同意我的方法。我作为老板,在这个小股东会里头我都说了不算,所以一致行动人协议,它比较适合的是股东之间没有太明显的强弱之分,所以它比较适合像创始人的团队。股权比较分散的,或者小股东联合起来抗衡大股东情形。
第二种叫做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就是别的股东把自己投票表决的权利委托给你了。这种的好处,它是不存在像一致行动人协议那样会出现大家意见不一致,导致形不成统一意见的情况。人家把这个表决权全都委托给你了,所以你的表决权就相当于多了他那一部分,而且都是你说了算。但是表决权委托协议也有缺点,就是它本质上是一个委托和受托的关系。这本质上不是一个对等的关系,因为权利是人家的,人家只是委托给你。所以这种协议委托方往往更强势一些。他要真说不委托给你了,你一般也没啥办法。而且你还不好在这个协议里,对这一块的违约说的太狠。你如果说的太狠了,那人家委托方可能压根儿就不会签这份协议了。所以表决权委托协议,它适合那些关系比较亲近的人,比如像父母和子女、夫妻、兄弟姐妹等等。
最后一种叫做持股平台。持股平台就是说它不以自然人名义直接持股,而是把利益相关者组合起来,先成立一家持股平台,再用这个持股平台去控制公司。比如你是老板拥有40%的股权,其余两个联合创始人总共持股30%,还有30%的股权在投资人手中。这个时候,你就可以先和这两个联合创始人成立一家持股平台,把你们这一共70%的股权都装到这个持股平台中。你再代表这个持股平台去参与公司的股东会,你就实际拥有了70%的表决权儿。这个持股平台,它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合伙企业。一般来说,我们更建议使用有限合伙企业的结构。你作为老板,当这个有限合伙企业的GP,让其他两个股东,当有限合伙企业的LP,GP拥有有限合伙企业的绝对控制权,可以全权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去决策。这种是控制权最强的一种方式,它的缺点就是持股平台它多少还是有些持有成本的。比如你找一个税收洼地去注册,一年怎么地还得有一个几千块钱的费用。所以创业早期的时候没有太多必要,你可以先用没有成本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随着创业的推进,尤其是随着融资的这个进程逐渐去完善你的持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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