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自1990年开业以来,历经多年发展,已成为一家实力雄厚的企业。1998年,该公司成功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并设立了多个部室、柜组、大型连锁超市和批发公司等众多子公司。其出资设立并控股的安徽中新高科产业有限公司等子公司也为其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目前,该公司拥有1600余名员工,固定资产超过一亿元,建筑面积和营业面积均十分可观。
阜阳商厦一直恪守商德,以诚信、务实、发展、创新为经营之魂。公司致力于打造现代化、智能化、人性化的大型百货商场新境界,为消费者创造一个购物天地,其中商品齐全、质量真实、服务优质、价格合理、环境优美是其特点。公司推出多项免费服务项目,严格执行商品质量管理规定,公开承诺售后服务原则,全面清除消费者退货障碍,减少顾客购物风险,赢得了消费者的高度赞誉。
阜阳商厦注重企业文化建设,以时时都有危机感、事事都要争一流的企业精神为导向。在经营上,以市场为主导,准确经营定位,开拓思路快半拍,引导消费创市场。在产品质量上,严格执行商品质量保障机制,主动净化市场,杜绝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商厦。在物价计量上,坚持明码标价,一货一签,保证物价台帐、柜组台帐、仓库台帐三相符。在人员管理上,注重领导者的精神境界和对事业的奉献,同时大力推行人性化的管理理念,建立和谐的生产关系,使领导决策能迅速转化为员工行为和生产力的动力。
阜阳商厦不仅是消费者心目中的首选商场,也是企事业单位团体购买的首选之地。在特殊时期如非典和洪灾时,更是被指定为物资供应站。商厦还与数百家工商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并取得了众多国内知名企业在阜阳区域的总代理和总经销权。随着中国市场开放和加入WTO,阜阳商厦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不断扩展业务版图。
为适应消费者不断提高的服务需求,阜阳商厦不断进行技术创新、营销创新、管理创新等一体化整合战略新举措。从员工素质提高、技能培训、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入手,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目前,商厦正在扩建四期工程并运营高新科技项目。还计划建设“阜阳商厦副食品城”和“购物中心”,以进一步完善服务项目和功能,为活跃市场和繁荣经济做出更大贡献。
健康证是预防性健康检查证明,证明受检者具备从事特定工作的健康素质。在阜阳需要提供的证件包括身份证、照片以及单位证明或租房协议等。体检流程包括常规内外科检查、肝功能检查等。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等特定行业的人员需要每年进行体检并领取健康证以确保健康和工作安全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保障。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
为了加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我国实施了一系列措施。国家不仅大力发展现代医药,还注重我国传统医药的继承和发展。为了提升人民健康水平,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并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国家还致力于发展体育事业,通过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来增强人民体质。
在食品安全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对于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针对养犬管理,阜阳地区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为了加强犬类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阜阳养犬管理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饲养、养殖、销售和管理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此规定。养犬管理实行监管、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公民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原则。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查处违法携犬外出、纵犬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行为。畜牧兽医、卫生、工商、市容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对于养犬的管理区域,分为重点管理区和限养区。重点管理区内禁止违规养犬和进行犬类交易,而限养区内的居民可以申请养犬登记,进行犬类免疫注射后实行圈(拴)养。对于养犬的具体规定,包括养犬人的义务、养犬的条件、登记程序、管理要求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九、养犬人必须为犬只提供适当的饮食、活动空间和生活环境,严禁虐待、遗弃犬只。
十、养犬人必须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所规定的其它责任。
第十六条规定,若养犬人未尽到管理责任,导致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应立即将受伤者送至专业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及其他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中,医疗机构需按照规定程序对伤者进行处理并接种免疫。对于伤人或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应及时交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一旦确认患有狂犬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需依法采取捕杀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剥皮、食用或出售。被病犬分泌物污染的场所和物品,养犬人需及时有效消毒。
十八、凡从事犬类养殖、销售或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在取得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后,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十九、经营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养殖的犬只必须进行狂犬病预防接种,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犬类免疫证》。
二、销售犬只时需提供《犬类免疫证》、免疫标牌和检疫合格证明,并在批准的地点销售,禁止流动销售。
三、不得将养殖的犬只带出饲养场地,城区外禁止设立犬类养殖场。
二十、严禁转借、冒用、涂改、伪造、买卖与养犬及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
二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或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对于违规养犬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可以张榜公布。
二十二条实施有奖举报制度,对于举报违反规定的养犬行为,经查证属实的,重点管理区内由公安机关给予举报人奖励,限养区内由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给予举报人奖励。公安机关或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建立养犬违规记录档案,对被举报的养犬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其他条款如养犬管理经费保障、病死犬处理、养犬干预他人正常生活的处罚等均保持原规定不变。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养犬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积极履行管理职责,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本办法自2008年5月25日起执行,同时废止此前颁布的《阜阳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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