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要求详解:
一、培训时长要求:
1. 安全培训总时长不得少于24小时。
2. 对于一般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长不少于32小时,每年再培训时长不少于12小时。
3. 对于高危行业,包括煤矿、非煤矿山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长应达到48小时,每年再培训时长不少于16小时。新上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长不少于72小时,每年再培训时长不少于20小时。
二、培训内容要求:
1. 管理人员培训内容:涵盖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和标准,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责,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以及事故案例及应急管理等。
2. 从业人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3. 日常安全教育:涉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通报、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知识,分析事故案例,总结经验教训,进行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异常情况的紧急处理及应急预案演练,技术练兵及比武活动等。
以上培训内容旨在确保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以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对于煤矿行业这一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严格的业务培训,这是强制性培训规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也十分重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得批准或验收通过。
煤矿企业作为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建立安全培训体系,制定培训计划并依法实施。要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煤矿企业的教育培训投入是确保职工安全生产的基石。依据员工薪资总量的相应比例,企业应专门拨款用于教育培训经费,这是每个从业人员的应享权益。全体员工均需参与安全培训,培训应带薪进行。
第五章中,安全培训机构在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活动时,必须获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的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按照培训大纲执行培训计划。安全培训应遵循“统一标准、分级管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的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于中央企业及其所属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其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同时制定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库。地方煤矿安全培训部门则根据其职责,对所辖区域的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为培训人员范围及准入条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各级领导,如董事长、总经理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则包括各级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各类需要专业技能的作业人员。
在安全培训方面,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及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其他从业人员也需接受相应的安全培训,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在安全培训的实施上,培训机构需按照员工职位和工种的不同,进行分类培训。主要负责人和高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由高级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而其他从业人员则由较低级别的培训机构进行。对于不具备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由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到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培训。
在安全培训时间上,各类人员的培训时间都有明确规定。新员工还需在有经验的员工带领下实习满一定时间后方可独立上岗。鼓励企业实行变招工为招生的方式,新员工应经过技工学校相应专业的正规教育,取得后方可录用。
当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后重新上岗前,以及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都应进行相应的安全再培训。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从业人员可以免予部分培训。
第二十五章 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实施独立评估与教学的原则,确保公正性。考核机构依据统一制定的标准对学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以及煤矿矿长的资格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知识的掌握和管理能力的评估。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考核则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资格和操作资格合格标准为80分。不合格的学员有一次补考的机会。
第二十七章 对于煤矿企业的“三项岗位人员”,将使用国家级库进行计算机考试。考核发证机关应派人现场监考,也可利用远程监控系统监考。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在考核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布成绩。
第二十九条 “三项岗位人员”在考核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需由本人或其所在单位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资格证或操作证。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及复印件、工作经历证明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如果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拥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还需提供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
第三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需要补充的材料,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审核过程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获得相应的资格证或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将说明原因。注册安全工程师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得颁发资格证。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的有效期为四年,每两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六年,每三年复审一次。
第三十三条 资格证和操作证的样式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四条 证书到期复审或延期复审的,应在期满前60日内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申请前需参加相应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五条 复审或延期复审需提交健康证明、身份证和资格证或操作证原件。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确认;不合格的,将说明原因。对于延期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将重新颁发证书。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在以下情况下,复审或延期复审将不予通过:体检不合格、发生死亡事故受到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对初次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遗失证书的,持证人应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后予以补发。证书信息变更或损毁的,同样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后予以变更或更换。
第三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定期公布证书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核和颁发安全资格证、操作证和矿长资格证。
考核发证机构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建立完善的考核发证档案和统计报告制度。每年,他们需向国家煤矿安全监管局汇报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考核发证的相关状况。
第四十九条 修订版
当煤矿企业的“三项岗位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后更换工作单位时,原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其资格证书或操作证。
第五十条 修订版
煤矿企业严禁私自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的资格证和操作证,亦不得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书和操作证。
第五十一条 法律责任修订版
若考核发证机构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三项岗位人员”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包括降级、撤职或开除。对主要负责人同样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规行为及处罚修订版
煤矿企业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将被责令限期整改,并可能面临2万元以下的罚款。若逾期未整改,将被责令停产整顿:
1. 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并确保所需经费的;
2. 未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或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3. 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或档案管理存在混乱的;
4.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的;
5. 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培训的;
6. 从业人员未达到准入条件即上岗的;
7. 在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或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五十三条 进一步违规行为处罚修订版
对于以下行为,煤矿企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能面临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若逾期未改正,将被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者将依法予以关闭:
1.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2. 井下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即上岗的。
第五十四条 非法印制与伪造处罚修订版
煤矿企业若非法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的资格证和操作证,或使用非法印制、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将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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