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东大学工商企业管理(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及相关申请条件
山东大学即将进行工商企业管理专业的独立本科段考试。该考试计划要求申请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申请者必须是山东大学自学考试主考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2. 必须符合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学位申报的条件。
3. 参加山东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并成绩合格。
4. 不选考英语(二)课程,用14学分顶替的考生,不接受申请。其他学校的毕业生,我校不接受申请。
关于山东省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也值得关注。该办法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该办法规定了信息公开的范围、主体、方式和程序,以及监督和保障机制。山东省各级人民及办公厅应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也应按照上级业务主管行政机关的统一安排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二、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和程序
山东省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总则、公开的范围和主体、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以及附则。其中,公开的范围和主体涉及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各类信息,包括纸质、电磁介质等形式予以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公开信息应遵循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和监督保障机制。
除此之外,信息公开的程序也十分关键。行政机关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并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情形。行政机关还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十五条,各级及其部门应当全面公开主动披露的信息,在其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若单位尚未设立官方网站,应通过本级或上级的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应建立健全公报制度,及时在公报上全文刊登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划、计划等。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还应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发布重要新闻,解答媒体关于本地、本单位工作的提问。
第十八条,关于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公众及时知晓的信息,应通过网站、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途径及时公开发布。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根据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需公开有关草案并听取公众意见的,应通过网站、新闻报刊或其他易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发布。
第二十条,各级应在当地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或政务大厅设立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及时向这些地方提供主动公开的信息。若行政机关向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档案涉及信息,应告知该信息是否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方便公众查询、检索、复制信息。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公开信息前,应进行核查核实。若涉及其他机关或个人,且信息准确性难以确定,应事先与其沟通确认。若已公开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且内容不一致,应由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协调、确认和更正。若意见不一致,应报请本级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需批准的信息,在发布前应获得批准。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未主动公开的信息,应提交包含申请人信息、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的申请书。若能提供信息的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应在申请书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若书面申请有困难,可口头提出申请,由接收申请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若申请人在描述信息内容或特征上有困难,或存在阅读、视听障碍,行政机关应提供必要的引导和帮助。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可设立接收申请的窗口,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信息。条件允许的县级以上人民可设立集中接收窗口。
第二十六条,对申请人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分别作出书面告知: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获取方式;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理由;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信息范围的,告知情况;未制作或获取的,告知该信息不存在;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指明机关名称、联系方式;含有不公开内容的,告知部分公开的方式和途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可公开的,告知获取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补充;重复申请的,告知不再受理;申请项目较多的,告知调整申请项目。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需延长的,应经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按期答复的,期限中止。中止事由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与自身相关的信息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若发现信息不准确,有权要求更正;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应转交有权更正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如无法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可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及时编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应在网站、国家档案馆、图书馆或政务大厅等地方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费用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全部上缴本级财政。经济困难者经审核同意可减免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第四章则对于监督和保障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为确保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应加强对相关行政机关的考核和评议。
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监督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他们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和社会评议,并将结果作为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这样的制度设计旨在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公众的知情权。
每年的3月31日前,各级行政机关需编制并公布上一年的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同时报送上级部门。报告内容需涵盖信息的主动公开、申请公开、分类情况、复议、诉讼及投诉处理、收费及减免情况等。这不仅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保障,也是自我审视和提高工作透明度的重要途径。
如果公民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存在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他们有权进行举报或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如果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建立保密审查机制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监察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将责令其改正,并可能给予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机关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的信息的公开,也需遵循相关规定。关于自考工商企业管理专业的考试科目及分类,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等,都有其特定的学习内容和学习方向。这些科目旨在帮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关于自考和的相关疑问和政策咨询,可以通过官网与老师联系,获取复习资料和相关信息。应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经费,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信息公开是行政单位必须履行的行政义务,而每个省份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条例。例如,山东省的管理办法中对某些信息的公开有明确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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