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决书分两种,终局裁决书和非终局裁决书,生效时间不同:
1.终局裁决书:在裁决书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但劳动者收到裁决书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劳动者起诉后又撤诉的,裁决书在法院准予撤诉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劳动者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不服终局裁决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期间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已进入执行程序的仲裁裁决中止执行。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后,人民法院应当恢复对该裁决的执行;终局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并且,收到终局裁决书后,劳动者起诉的,法院将不受理企业的撤销裁决的申请,只有劳动者起诉被驳回或者劳动者撤诉的,企业才能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书中既有终局裁决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法院按非终局裁决处理。
2.非终局裁决:当事人未起诉的,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满15日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裁决书中部分事项起诉的,仲裁裁决也不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是对多个劳动者的,对未起诉的劳动者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对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参考法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49条、第5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8条、第2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8条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4条
操作提示:
1.企业需要关注不同裁决书裁决事项的法律效力发生的时间,据此确定自己的诉权以及起诉时效,对于仲裁庭裁决书没有提示或错误使用的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从企业利益出发,确定是否对裁决书类型及对应时效提出异议。
2.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了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法定时效期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时效期间进行审查,但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未以仲裁申请超过法定时效期间抗辩的除外。
4.仲裁裁决书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2条的规定,法院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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