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求学之路上,选择什么专业深造常常是众多学子所面临的问题。事实上,这个问题的答案因人而异,因为不同的人对专业的需求和兴趣各不相同。普遍而言,总有一些专业因其广泛的应用性和良好的就业前景而备受青睐。这些热门专业包括会计、金融、工商管理、市场营销等,同时也包括技术性更强的计算机科学、电子工程、软件工程以及通信工程等。
对于山东商务职业学院的学生来说,他们可以选择的专业是多种多样的。如该学院的学院专业列表所示,不同专业涵盖不同的领域,既有教育与体育类,如应用英语和教育等专业;也有财经商贸类,如统计与会计核算、国际经济与贸易等;还有土木建筑类,如建设工程管理和建筑装饰工程技术等专业;更有电子与信息类,如物联网应用技术和移动互联应用技术等专业。
其中,软件开发与项目管理专业是该学院的一个重点专业。该专业主要培养面向企事业单位的软件设计、开发和应用的毕业生。其核心课程全部采用项目式教学法,学生将在教师的指导下,接触并开发企业实际软件项目。从第三学期开始,学生将部分时间用于实际软件企业学习、实习,通过不断的工学交替来加深对知识的理解,提高软件开发技能。该专业的毕业生在近几年中供不应求。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还设有工业机器人技术专业。这个专业主要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具有工业机器人安装、调试、维护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该专业的教学团队实力雄厚,拥有来自行业企业的外聘兼职教师,同时也拥有丰富的实验实训条件。该专业的毕业生主要面向烟台乃至山东半岛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就业,岗位技术性高,待遇优厚。
视觉传达设计专业也是该学院的一大特色专业。该专业自2008年开设以来,一直致力于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和课程体系的改革。该专业的学生将学习设计素描、设计色彩、三大构成等核心课程,培养具有美术创作基本功和较敏锐的艺术感悟能力的技术技能人才。该专业的毕业生在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广告设计与制作、动漫设计与制作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就业前景。
选择什么专业深造应该根据个人的兴趣和职业规划来决定。无论选择哪个专业,都需要以积极的态度去学习和实践,为自己的未来奠定坚实的基础。关于自考/成考信息及相关信息公开管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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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山东省的信息公开管理政策,该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一、总纲领及概述
山东省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推动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该办法由山东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以确保信息的公开工作得以有效实施。
二、公开的范围与主体
此管理办法明确了信息的公开范围和责任主体。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包括纸质、电磁介质等形式的记录和保存的信息,都应被视为信息并予以公开。各级人民和行政机关需明确各自职责,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山东省各级行政机关应采取多种方式公开信息,如网站、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规定时间内进行公开。而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需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四、监督与保障
为了确保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和一致性,行政机关应建立和完善信息发布协调与处理机制。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前应进行保密审查。山东省还设立了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信息公开工作。
五、附则及其他规定
管理办法的附则部分包括了一些其他规定和未尽事宜的处理方式。对于具体的信息公开工作,行政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工作制度,并指定专门的机构负责日常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条各级要在当地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或政务大厅设立信息查阅场所,配置相应的设施和设备,为公众获取信息提供便利。相关行政机关应及时向这些场所提供应公开的信息。
当行政机关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涉及信息的档案时,应明确告知档案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和电子信息屏等设施,方便公众检索、查询和复制信息。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公开信息前,应对信息的准确性进行检查和核实。涉及其他机关或个人的信息,且难以确定信息准确性的,应事先与其沟通和确认。若已公开的信息涉及多个行政机关,且内容不一致的,相关机关应协调、确认和更正。如出现意见分歧,应报请本级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解决。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需经批准的信息,发布前必须获得批准。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未主动公开的信息,应提交包含以下内容的申请书: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以及申请公开的形式要求。如能提供信息的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应在申请书中注明。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如有困难书写信息公开申请书,可口头申请,由接收申请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确认。如申请人在描述信息内容或特征上有困难,或存在阅读、视听障碍,行政机关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可设立接收申请的窗口,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信息。条件允许的县级以上人民可设立集中接收申请窗口。
第二十六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根据以下规定作出书面告知: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获取方式;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并说明理由;申请内容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告知并说明情况;属本机关职责范围但未制作或获取的,告知信息不存在;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公开机关,还应告知其联系方式。如申请信息中含有不公开内容,但可区分的,告知部分公开的方式和途径,不公开部分说明理由。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如符合办法规定可以公开,应告知获取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视为放弃。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同一信息的,不再受理。申请项目较多时,可调整为一个申请对应一个项目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按期答复或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期间不计算在前款期限内,恢复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如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不准确,有权要求更正;如行政机关无权更正,应转送有权更正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如无法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可通过安排查阅、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方式提供。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及时编制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在网站、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或政务大厅等地方公布。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除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费用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全部上缴本级财政。经济困难的申请人经审核同意,可减免相关费用。禁止通过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建立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信息公开的考核和评议,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或不当行为。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下一级和本部门的工作考核,并开展社会评议。考核结果和社会评议结果应作为绩效考核内容之一并公布。
(三)行政机关对于公开、部分公开以及不予公开的信息的分类情况;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投诉的情况以及处理结果;
(五)关于信息公开的收费情况,包括减免收费的规定;
(六)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针对这些问题的改进措施;
(七)其他需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将对此进行调查处理。若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若行政机关未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将由监察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将对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处分。
第三十七条 若行政机关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将由监察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二)未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指南和目录;
(三)未按规定向当地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送交相关信息;
(四)违规收取费用;
(五)通过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六)公开不应公开的信息;
(七)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捏造事实;
(八)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将信息公开工作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以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章 附则中,第三十九条提到,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公开信息时,需遵循此办法。第四十条则指出,某些与民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时,信息的公开也需要参照此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信息公开是各地行政单位必须履行的行政义务。每个省份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信息公开都有一些特定的管理条例。以山东省为例,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正在讨论中的草案及涉及国家和商业秘密的信息,工作人员是不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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