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自考工商企业管理专业考试科目包括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线性代数(经管类)、英语二、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管理学原理、财务管理学、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金融理论与实务、企业经营战略等多门课程。这些科目大致可分为几大类。
一、自考课程分类
1. 公共基础课:所有专业或同类专业应考者必须参加的课程,如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国近代史纲要、英语二等。
2. 专业基础课:该专业考生需要学习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
3. 专业课:与专业知识、技能直接联系的基本课程。
4. 选修课:考生可以选择自己感兴趣的科目进行学习。
二、自考改革与新版GMP
对于自考或有疑问、不知道如何选择合适的院校及专业、不清楚当地政策的考生,可以咨询官网老师,免费获取复习资料。与此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也正在进行修订。新版GMP采用了基本要求加附录的框架,包括基本要求以及无菌药品、中药制剂、原料药、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五个附录。这种结构框架的优点是基本要求相对固定并具有通用性,附录则针对具体药品的类型和技术管理提出特殊要求。
三、新版GMP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新版GMP共有基本要求、五个附录,详细描述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修订的重点在于细化软件要求,使我国的GMP更为系统、科学和全面。同时还强化了文件管理和对国际GMP先进标准的吸纳,如质量风险管理、供应商的审计和批准、变更控制等。还引入了一些新概念,如产品放行责任人、质量风险管理、设计确认等。
无论是自考还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都在不断改革与进步,旨在更好地培养专业人才和提高产品质量,从而保障公众的健康与安全。在新版规范中得到了强化和明确。过去,药品生产企业在厂房新建或改造、设备选型等方面缺乏充分论证,导致投资损失。为此,新版规范对“设计确认”做出了更具体明确的规定,要求企业必须明确自身需求,并确认厂房或设备设计是否符合需求及GMP要求,以增加科学性和避免盲目性。
(4)关于变更控制
在旧版中,变更控制的要求并不明确,经常出现随意改变处方和生产工艺、原材料和质量标准等情况。新版GMP专门增加了变更控制一节,对变更进行了分类管理,为制止企业的随意行为提供了管理方法,与药品注册管理中的变更控制要求相协同。
(5)偏差处理的新规
新版GMP增加了偏差处理一节,明确了偏差的定义和管理要求,为制止企业不严格制定文件规定的随意行为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管理手段。
(6)引入纠正和预防措施系统
新版CMP要求企业建立纠正和预防措施系统,对投诉、产品缺陷、召回等问题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调查的深度和形式需与风险级别相适应。
(7)强化超标结果调查要求
新版GMP要求企业质量控制实验室建立超标调查的书面规程,对任何超标结果必须进行完整的调查并记录,进一步规范了实验室的操作行为。
(8)供应商审计和批准的规范
新版GMP单独设立相关章节,明确了供应商审计和批准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的供应商考核体系。
(9)强化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新版GMP引入了“产品质量回顾审核”的概念,要求企业定期对上一年度生产的产品进行质量回顾和分析,包括所有生产批次的质量情况、不合格产品及调查、变更和偏差情况等内容,有力地推动了企业长期、时时重视产品质量。
(10)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的实施
新版CMP基本要求中引入了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旨在推动药品生产企业重视对上市后药品的质量监控。新要求明确了稳定性考察的情境、内容和方案,强化了药品上市后的监管。
综合上述新增或更明确的要求,不仅让药品生产企业的责任变得更加明确可操作,还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有力的管理工具,共同推动了药品生产质量的提升和药害事件的防范。
山东省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部分阐明了此办法的制定目的、范围和适用主体;明确了公开的方式和程序,如通过何种途径和步骤来公开信息;特别强调了监督和保障机制的重要性;最后是附则部分。此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得以保障。山东省各级人民及办公厅应全力执行此管理办法。
第十条 除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求向行政机关提出获取相关信息的申请。
行政机关通常不会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信息的义务,也不会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搜集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如果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如果权利人未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进行答复,将默认为不同意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在公开信息前,需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并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情况。不予以公开的,还需注明理由。
信息的保密审查需由行政机关内部负责制作或获取该信息的机构提出意见,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保密机构审核后,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制作或获取的信息,由为主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如果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合并或发生变更,由承担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在该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并符合信息特点的方式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及部门应将主动公开的信息在本单位的网站上全面公开。未设立网站的单位,应通过本级或上级的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建立公报制度,及时登载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划、计划等。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媒体及社会发布重要新闻,通报工作进展,并回答媒体关于本地、本单位工作的询问。
第十八条 对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信息,应通过网站、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方式及时公开发布。
第十九条 依照相关办法的规定,行政机关需要将有关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时,应通过网站、新闻报刊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应在当地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室)或政务大厅设置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设施,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及时向这些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方便公众检索、查询、复制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开信息前,行政机关应检查并核实信息的准确性。涉及其他机关或个人的信息,且难以确定其准确性的,应事先与其沟通、确认。已公开的信息涉及多个行政机关且内容不一致的,相关机关应进行协调、确认和更正。存在分歧时,应报请本级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按国家和省的规定,需批准的拟发布信息,在发布前必须获得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未主动公开的信息时,应提交包含以下内容的申请书: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以及申请公开的形式要求。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如名称、文号等,应在申请书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如有困难书写申请书,可以口头申请,由接收申请的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如描述信息有困难或存在阅读等问题,行政机关应提供必要的引导和帮助。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可设立接收申请的窗口,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信息。条件允许的县级以上人民可设立集中接收窗口。
《机关信息公开条例》详解
第一章:总则
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规范机关的信息公开行为,机关需依据本条例公开信息。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内容与程序
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期限应中止并通知申请人。对于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信息,申请人需出示有效证件。如申请人发现信息不准确,有权要求更正。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方式与要求
机关应以适当形式提供信息,如安排查阅、提供复制件等。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及时更新指南和目录,并在网站、国家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公布。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信息时,除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经济困难的申请人经审核可减免费用。禁止通过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第四章:监督和保障
县级以上应建立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评议。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每年3月31日前,机关应公布上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包括主动公开、申请公开、复议诉讼、收费等情况。
第五章:附则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适用本条例。山东省的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正在讨论中的草案和涉及国家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工作人员不得公开。本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是国家要求各地行政单位必须履行的行政义务,各省份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条例。在执行过程中,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规范信息公开行为,加强监督与保障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及时、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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