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中专学校概览——贵州遵义中专学校名单及简介
在贵州遵义,有多所中专学校为广大学子提供职业教育。这些学校包括道真中等职业学校、道真县职业教育培训中心、遵义市杂技艺术学校、遵义美术学校、遵义计算机学校等。这些学校由不同的机构创办,拥有各自独特的教育特色和优势。
其中,遵义计算机学校是由国家重点军工企业――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创办,多年来凭借丰富的教学经验、完善的教学设备和科学的管理模式,培养了一批又一批计算机精英。为了给学生创造更多的深造和就业机会,学校与省内外部分高校合作,新生可兼读中专和大专班,毕业后获得双重文凭,并有机会升读大学本科相关专业。
遵义市杂技艺术学校作为贵州唯一的杂技艺术中专学校,在遵义市委、市的支持下,成功走向全国。学校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杂技舞蹈艺术人才,并得到了国家文化部、省、市的高度重视。
道真县职业教育培训中心是全省首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之一,得到了省、市、县领导的关注和支持。学校拥有完善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学楼、党校综合办公楼、学生宿舍楼、计算机教室、音乐实验室等,为学子提供优质的职业教育。
除了上述学校,遵义市还有其他的中专学校,如遵义旅游学校、遵义航天工业学校、遵义卫生学校等,都为广大学子提供不同类型的职业教育。
遵义市殡葬管理条例概述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遵义市制定了《殡葬管理条例》。该条例旨在防止过分土葬造成的土地匮乏,并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殡葬管理和殡葬服务。
该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在殡葬改革中的责任,建立了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按“坚定不移、积极稳妥”的原则,科学合理、分步推行殡葬改革。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殡葬行政管理工作,而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则负责日常的殡葬管理工作。
条例还涉及殡葬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包括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火化场、公墓等。各级人民应将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区域管理
在规定的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受国家保护并予以保留外,其他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迁移或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禁止行为:
1. 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2. 恢复或建立宗族墓;
3. 农村公益性公墓为农村居民以外的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和骨灰存放服务;
4. 转让、买卖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
5. 为尚未死亡的人员出售、租用墓穴(格位),但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确保自用的除外。
第十二条 墓穴面积规定:
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
第十三条 公墓租用权:
公墓租用人对墓地穴位、骨灰安放格位享有限期租用权,但没有处分权。每期租用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需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用手续。
### 第三章 丧事活动管理
丧事活动应遵循环境卫生、交通管理和城市市容的规定,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丧事活动禁止行为:
1. 丧事活动大操大办;
2. 在非集中治丧场所搭设灵堂开展治丧活动;
3. 在集中治丧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
4. 送葬时在城镇区域燃放烟花炮竹和抛撒纸钱;
5. 在医疗机构太平间设置灵堂、开展吊唁活动。
第十六条 宗教丧事活动:
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在丧葬活动中举行正常的宗教仪式,应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
第十七条 丧事活动倡导:
提倡灵堂布置简易化、人性化、电子化,积极推广可重复使用的花圈、挽幛、绢花等低碳环保产品。
### 第四章 遗体处理规定
第十八条 死亡证明办理:
正常死亡人员,由医疗卫生机构或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人员,由公安机关或法院出具死亡证明。
第十九条 遗体接运规定:
遗体接运应由专用运输车辆进行,严禁其他车辆从事遗体接运工作。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由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及时通知殡仪馆、火化场或殡仪服务站接运。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由公安机关、法院通知相关单位接运。需将遗体在省内跨地区运输的,需经地市级民政部门依法审查批准。
殡葬服务单位应强化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工作,维持服务场所及设施的整洁与完好状态。须注重环境绿化和美化,不仅提升服务环境的质量,还要有效预防环境污染,保障市民的殡葬活动在健康、和谐的环境中进行。
### 第三十三条
殡葬服务单位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提升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方式,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以满足市民的不同需求。
### 第三十四条
殡葬服务单位需强化档案管理,建立完善的信息数据库,通过提高信息登记管理水平,以便更有效地为市民提供殡葬服务。
### 第三十五条
殡葬服务单位的收费项目及标准需经物价部门批准,并应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收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 第八章 惠民殡葬政策
###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应将殡葬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投入增长机制,以不断提升殡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 第三十七条
遗体接运、停放、火化及骨灰寄存等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应纳入当地财政保障范围。鼓励将增项服务也纳入保障范围,以减轻市民的负担。
###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免除“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
1. 具有遵义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2. 在遵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本市户籍的学生,以及驻遵部队现役军人;
3. 与在遵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满一年,同时在遵义市及各县(市、区)公安机关登记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
4. 在自然灾害中不幸罹难的人员;
5. 无名尸体。
享受国家、企业、有关机构丧葬补助费用的人员不在免除范围之内。
### 第三十九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积极推出低价、减免等惠民服务项目,为低收入人群提供殡葬活动服务,体现社会的人文关怀。
### 第九章 罚则与法律责任
### 第四十条
对于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为,将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国土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第四十一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将由民政部门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将由民政部门或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第四十三条
阻碍、干扰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若涉嫌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党员干部,除按本办法规定处理外,另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另外的处理。
### 第四十五条
若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机关内部科室设置与职责
一、办公室
科室职责:负责局机关的日常运转工作,包括文电处理、会务组织、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及后勤保障等。负责全局的信息化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统筹协调和督促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信访事项。
科室负责人:贾军
二、政策法规科
科室职责:主要负责宣传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开展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复议及应诉工作。
科室负责人:王德伟
三、劳动监察科
科室职责:负责拟订劳动监察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全市的劳动监察工作,协调跨区域的劳动者维权工作。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科室负责人:苟玉生
四、公务员管理科(干部调配科)
科室职责:主要负责公务员的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实施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和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奖惩和申诉控告工作,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负责市级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培训和非领导职务的管理、干部调配工作。
科室负责人:刘体华
五、综合规划开发科
9. 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科
科室职责概述:负责编制专业技术人才的管理与继续教育的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进行职称评审与管理工作,推进并强化职业资格制度与资格考试制度;负责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筹建及相关事务;负责组织推荐、选拔并管理享受特殊津贴的专家;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协调工作;制定引进国外智力的工作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重大智力引进项目计划;编制全市聘请外国专家及出国(境)培训项目的年度计划,并负责项目的审核、申报及出国(境)培训工作。
科室负责人:赵华博士
10. 工资福利科
科室主要职责:管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执行工资政策并负责统发工作;指导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实施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制度;协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正常及提前退休手续办理;监督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考评工作;监督并指导市内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的落实;监督并指导市内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及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科室负责人:乔松主任
11.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负责管理和指导机关工勤及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开展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公开招聘、聘用及岗位管理工作;负责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事宜,并承办高级专家的延聘工作。
科室负责人:邓旭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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