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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溪市管理培训精英之路——培训机构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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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为强化生猪屠宰与检疫工作的监管力度,确保民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及省的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屠宰场(含厂、点等),是指一切从事生猪屠宰加工的企业与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生猪上市必须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推行多渠道经营模式。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市、自治县贸易行政

    第一章 总则

    为强化生猪屠宰与检疫工作的监管力度,确保民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及省的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屠宰场(含厂、点等),是指一切从事生猪屠宰加工的企业与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生猪上市必须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推行多渠道经营模式。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市、自治县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是区域内生猪屠宰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着以下职责:制定屠宰加工冷藏业发展规划及布局;审核定点屠宰场(厂、点)的资格;规划并布局屠宰场(厂、点);监督执行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质量管理和培训考核屠宰工人等。对于县及县以上的屠宰厂、肉联厂等行业,由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而县以下的乡镇屠宰厂等则由农牧部门主管,并接受贸易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除此之外,农牧、卫生、环保、物价、税务、公安、工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等部门也应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设立条件与要求

    设立屠宰场(厂、点)需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等原则。具体条件包括:水源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周围环境无污染;远离居民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屠宰流程符合卫生要求,避免交叉污染等。还需具备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培训合格的屠宰工人等。中心城区的屠宰场(厂、点)还需实行机械化或半机械化屠宰,并设置相应的检验机构。

    第四章 经营规定与要求

    第四章 供暖设施管理

    四、拥有满足供暖需求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是供暖单位的基本条件。第十四条,供暖单位需向市、县供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资质审查合格后将颁发《供暖许可证》。未提交申请或资质审查不合格的单位不得从事供暖经营活动。第十五条则详细列出了供暖单位的职责与义务。

    一、生产符合标准的热能。

    二、按规定执行供暖设施的年检、保养、维修和改造工作,确保供暖质量。

    三、对供暖人员进行技术及业务培训,同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升服务水平。

    四、按照规定向用户收取采暖费用。

    五、严格遵守环保、劳动安全、防火等规定,供暖设施需安装必要的监测仪器及防爆、净化装置。烟尘排放、噪音等指标需符合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供暖单位需在每年供暖结束后进行全面的设施检修,重要的检修和改造项目需上报供暖主管部门。检修工作必须在9月30日前完成,并由供暖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供暖运行。

    第十七条强调,电业、自来水部门应与供暖单位紧密合作,保障冬季供暖工作的顺利进行。如因设备维修需要停电、停水,应提前两天通知供暖单位。供暖单位发生设备停运事故,需在12小时内完成抢修并及时恢复供暖;若发生重大设备运行事故,需连续抢修并上报供暖主管部门。

    第三章 设施管理详解

    第十八条中,热源单位与供暖单位的关系被明确,双方应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好供暖设施。热源单位负责其厂区至一级泵站之间设施管线的维修管理,而供暖单位则需对其锅炉房和余热泵站等设施进行一体化管理,包括管理、维修、供暖及收费服务等方面。用户在进行房屋装修时,不得影响供暖设施的正常检修。

    第二章 私营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私营企业档案管理工作,保护国家、集体及个人权益,根据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私营企业档案是指私营企业在设立、变更及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私营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县(区)档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私营企业档案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第五条私营企业档案属于企业所有,但同时也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受国家法律保护。私营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六条私营企业应遵循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原则,集中统一或归口管理本企业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实现档案的有效利用。第七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都必须建立档案。

    第八条私营企业可委托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代管其企业档案,并按照约定支付整理、鉴定、保管等费用。第九条私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专(兼)职人员管理档案。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和相应技能,并取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考评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十条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件材料必须定期立卷归档。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包括设立和变更的申请文件、合同协议、财务文件、人事文件等各类文件材料。第十一条对于购买或兼并国有、集体企业的私营企业,必须在资产评估和移交的同时按规定评估和移交档案及设施,并向原主管部门或国家档案馆移交应归国家所有的档案及设施。第十二条对于具有保存价值的或应当保密的档案,私营企业必须妥善保管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卖档案须经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三条私营企业应按要求向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本单位档案形成、整理、保护、利用等情况的信息。破产后,应妥善保管好企业档案并遵循档案管理部门的鉴定要求方可销毁涉及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档案。第十四条在公务活动中利用私营企业档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向私营企业收取费用或拒绝提供利用服务。第十五条对于保管到期的档案应及时进行鉴定并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时须经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销毁处理完毕的流程归档的文件要记录和保存在专用的存档库里统一进行编号存档并进行维护和处理流程以便快速查阅第十六条参加档案管理等级认定工作的相关事项在非强令参加情况下允许各私企自行选择决定第十七条在执行各项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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