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课目的与方式:
为了让公司业务人员初步了解与合同有关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合同法》的主要内容,进而达到在业务过程中避免业务的风险的目的。
培训的内容系根据公司业务操作需要,结合《合同法》相关章节规定及律师个人从业经验,有针对性的挑选部分内容予以阐释。
课程大纲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与特殊要件。
1、一般要件包括:(合同主体、合同主体具备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成立、合同主体关于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性、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特殊要件主要是指特殊的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生效所必须履行的特定形式,常见的有要式合同(如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合同、需要登记生效的合同)、要物合同(以标的物交付为生效要件)、附条件合同、附期限合同等等。(第44条至第46条)
(二)、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
1、无效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2条)
2、可撤销合同: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第54条)
(三)效力待定的合同。(第47条、第48条)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其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二、合同的基本条款,必备条款(第12条、61条):
合同基本条款主要包括:合同双方基本情况、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
理论上讲,标的、数量、价格是必备条款,但从完善合同内容、避免合同纠风角度考虑,上面的内容都应该作为合同的必要条款来对待。
四)合同的履行:主要是付款、交付以及质量条款、验收条款、保修条款。具体合同法第四章。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全面履行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是指合同主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金、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第60条第2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需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还包括附随义务,如提供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等。合同履行的三大抗辩权。
五)合同的违约责任与救济方式(见合同法第七章):
1、违约方式:对公司而言,对方的违约责任主要在于不交付货物、交货不及时与不足、交付货物不合格等。
2、违约的救济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3、违约责任条款:对买方而言主要是未及时付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合同因违约终止的终止合同违约金。对卖方而言,主要是逾期交付的逾期违约金及质量不合格的质量索赔条款及违约责任。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4、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仲裁或诉讼,建议诉讼。选择诉讼情况下,管辖地一律选公司实际办公地点所在地或直接指定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法院。讨论如果无法约定宁波的情况下的处理方式,比如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先行起诉方所在地法院等。
三、内容2:分则: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等。
如果时间来得及主要讲述买卖合同主要风险及防范、以及承揽合同的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四、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