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通用条款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形式和各种类型的企业。
第三条 本地区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和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 本地区根据国家规定,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配套政策,并对其进行统筹规划。州、市、县(市)应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
第五条 本地区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负责实施国家和地方的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该部门会根据产业政策制定本地区的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并定期公布扶持重点,以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六条 州、市、县(市)的相关部门会同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中小企业的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统计指标的采集和动态监测,以准确反映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
第七条 中小企业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依法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章 资金支持政策
第八条 本地区会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发展,并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年增加。
第九条 州、市、县(市)也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由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提出,同级财政部门会安排使用,同级审计部门会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其他各项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资金,应逐步提高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比例。
第十一至十六条(略)涉及金融支持、信用担保、风险投资等方面的内容,主要强调了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的金融支持和信用担保体系,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第三章 创业扶持措施
第十七至二十四条(略)主要讲述了应加大对中小企业创业的扶持力度,建立完善的创业政策支持体系,提供创业服务,改善创业环境,降低创业成本等内容。
第四章 技术创新激励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及有关部门的技术进步专项资金应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给予支持。
第二十六至二十九条(略)涉及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进步,与大企业建立协作关系,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等内容。
第三十条为鼓励与扶持中小企业争创名牌,对于荣获国家名牌、自治区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中国专利奖的企业,自治区人民将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及其相关部门积极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市场扩展
第三十二条为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周边国际市场,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设立贸易机构、兴办实业,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对于企业作为实物投资的出境设备、器材、原材料及散件,凭相关凭证可享受国家出口退税和资金、外汇管理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推动中小企业流通现代化建设,加快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并建立新型农村市场流通网络。
第三十四条采购部门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得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中小企业安排采购。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相关部门为中小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提供指导和服务,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中小企业可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引导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公开的信息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改造生产工艺、改善经营管理,促进产品市场化和国际化。
第三十七条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标准认证,支持中小企业制定或参与制定技术标准,为其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第六章社会服务与支持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建立了完善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引导和协调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围绕创业辅导、融资担保、信用咨询等领域开展服务,中小企业有权自主选择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其服务。资助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时,应免费或降低收费标准。
第四十条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加快建立信用信息征集、评级发布、失信惩戒机制,完善信用档案数据库,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章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积极面向中小企业发展科技服务产业,开展技术中介、咨询、推广等服务活动,培训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专业技术等方面的人才。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指导并帮助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组织,支持其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提供服务以提高其经营管理能力和开拓市场。
第七章权益保护
第四十三条中小企业的合法财产和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企业的产权关系或非法占有、使用企业财产。
第四十四条中小企业享有自主经营权,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受非法干预。
第四十五条中小企业有权依法自主决定用工条件,但应依照相关法规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
第四十六条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公开办事程序、许可条件和相关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不得对中小企业的设立设置前置性许可。
第四十七条规范检查和检验行为,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对中小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查、检验。
第四十八条规范行政收费行为,公示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依据,不得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向中小企业收费。
第四十九条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达标、评比、考核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中小企业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拒绝或向有权处理的机关举报、控告。接到举报的部门应依法查处。
第五十一条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在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将追究其责任。如侵犯了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将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文章还介绍了呼叫中心许可证的相关信息以及关于创业培训师资证书补办、考取培训师资格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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