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面谈时应当告知候选人哪些情况?
答:
面谈时,企业应当将以下7个方面的情况告知候选人:
1.工作内容;
2.工作条件;
3.工作地点;
4.职业危害;
5.安全生产状况;
6.劳动报酬;
7.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工单位与候选人面谈,属于互相了解情况并磋商劳动合同内容的过程。法律规定这个过程必须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劳动合同法》第8条明确列出了上述七项具体的法定告知情形。其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六项劳动报酬,通常并没有预先确定的数字,需要企业与候选人在面谈中协商确定。经过这个商定的过程,企业便已履行告知义务。
第七项规定了“有问必答”的情形,即员工问就必须答;员工不问,可以主动告知也可以不主动告知。根据现有司法实践及法律界通常的理解,这些是指用人单位的资质、规模、规章制度。比如,用人单位是国有、私有还是跨国公司?营业额有多少?人员有多少规模?劳动纪律、晋升制度、考核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是什么情况?有没有签订集体合同?这些情况事关候选人未来的职业发展或工作条件,属于劳动者有知情权而用工单位有告知义务的范围。但这些情况较为繁琐,所以法律规定是“有问必答”。如果劳动者在磋商时不关心这些情况,企业不需要在磋商阶段履行告知义务。
但需要注意的是,有关企业规章制度的部分,企业在入职时必须履行告知义务。
参考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8条
操作提示:
面谈的法律性质是劳动合同的磋商过程。法律要求合同磋商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磋商,而诚实信用必须有证据证明。因此,
1.在面谈过程中,对关键内容进行书面记录并由双方签署是十分必要的。
2.如果企业在面谈中发现候选人更适合就任其它职位,应当明确告知候选人,取得后者同意,并应当作出书面记录,比如让候选人重填带有新岗位名称的申请表等。
3.如果企业在候选人入职后改变了想法,希望候选人改就其他职位,应当与候选人协商,按照转岗处理,并作出有双方签署的书面记录,比如与候选人就转岗及转岗程序达成的协商意见。
|